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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6-03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提出聘任或解聘外部机构的建议、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董事会应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工作支持,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并对审阅公司应披露的定期
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履行
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检查公司的财
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进行
审计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
计划和报告等;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监督公司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以下相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资产转让和重大投资的等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市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及讨
论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
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
数时或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由全体
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直接审议。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
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
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年报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财务报
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
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
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
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
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
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