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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6-03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
与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
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
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工作支持,协助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
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
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标准、绩效评价体
系及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公司年度
报告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公司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
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薪
酬计划。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要求被考评人员向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
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
制。会议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
书面方式发出。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主任委员的确认,议程及会议有关材
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发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
资料。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成员可以列席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
数时或因薪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由全体
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直接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