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1-06-03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公司诚信、公
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 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与《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
    公平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兼顾对所有投资者的公
平对待。
    互动性原则:建立双向交流的机制。一方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有
关情况,另一方面及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传递给公司管理
层,保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关系。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
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执行主体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公司其他部门
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
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主持重大投
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
等)。
    第七条     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
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
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
场动态;根据需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培
训等。
    第九条     证券部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
日常工作机构。证券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
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
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
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
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含投资者交流与资本市场反馈等
方面的内容。
    投资者交流是指公司多层次、多渠道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评
级机构等进行沟通。沟通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业绩发布、路
演、接待来访、安排参观、参加资本市场会议、日常传真、电话、网
站、邮件沟通以及根据监管要求组织投资者沟通活动等。投资者交流
须同时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
    资本市场反馈是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和资本市场对公
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及时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公司根据需要进行股
东识别和目标投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
化。
    第十四条   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泄露商业机密
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可在法定信息
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证券部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
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
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
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证券部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的披
露口径。
    证券部或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应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
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作出
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向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
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证券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
    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及
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尊重股东的
质询权。
    第十七条   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
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
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
活动。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可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
活动。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投资者沟通会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人员与公司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证券部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人员的来访。来访实
行预约制,需事先沟通来访事宜。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
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公司积极参加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九条   现场参观
    根据需要,公司可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注意防止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泄露。
    第二十条     网站信息
    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
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等栏目,介绍公司的最新生产经营等信息,并
及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及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等,供投资者下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
由证券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积极与投资者沟通。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现场、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
情况、解释原因,回答相关问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当对方提问涉及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和资本市
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
展动向,搜集、整理和编译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根据与投资者
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
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定期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
化,标定潜在投资者,研究提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建立登记制度,登
记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的主要内容
及其他有必要记载的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须在重大投资者关
系活动之前或其它被董事会秘书视为必要的时候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
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
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
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
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五)熟悉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及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方法;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七)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市场营销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