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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1-06-03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中国石化山
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
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
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六)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
供资金;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
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资产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
下的其他关联方、非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控
股 51%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
                                 2
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
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
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
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
公司 1/2 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
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
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对专项意见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
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法定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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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情形,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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