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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6-03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违

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轻重与主观

过错程度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和事

故处理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与有关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

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1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
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

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

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

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

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降薪;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责任人的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

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