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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09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山

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玲燕、

吴小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

则》)和《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

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

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刊登并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

会议股东登记办法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为:

      (一)会议提案名称及提案编码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

案内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一

致,没有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

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泰安市东岳大街

36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8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8 日 9:15-15:00。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 369 号中国石化山东泰山

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

通知的内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1814012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7 %;其
中中小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43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上述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及其所代表的股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3.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

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343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均为中小股东。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27442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上述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提出新的议案。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

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书面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4.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

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86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09%;反对 1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议案为普通决议事

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反对 1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山东

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桂林

                                    经办律师:马玲燕



                                    经办律师:吴小林




                                        202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