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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PT 南 洋:股权置换的议案等2001-11-26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26日在
海口市琼苑宾馆举行,出席会议股东20人,代表股份88,532,191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35.6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与上海华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大众药业有限公司94%股权
置换的议案》,该议案未获通过;
    同意:8,122,300     股,占有效投票数的36.73% 
    弃权:13,995,113    股,占有效投票数的63.27%
    不同意:0          股,占有效投票数的0%
    二、《与上海华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大众药业许昌生化有限公
司99%股权置换的议案》,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22,117,413    股,占有效投票数的100%
    弃权:0            股,占有效投票数的0%
    不同意:0          股,占有效投票数的0%
    注:1、对于一、二项议案,我司第一大股东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为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
    2、鉴于上海大众药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涉及金额为3950万元人民币的
对外担保事宜正在办理之中,出席会议的63.27%股东或股东代表投弃权票。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26日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一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
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高国富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第三届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
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定为2001年11月26日。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于2001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
登了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公告。 
    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宽限期资产重组的资产置换的议
案》1、与上海华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大众药业有限公司94%股权
置换的议案;2、与上海华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大众药业许昌生化
有限公司99%股权置换的议案。以上议案的相关公告已刊登于2001年7月6日、
2001年7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26日下午在海口市琼苑宾馆海风堂举
行,会议由公司董事范运海先生主持。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到2001年11月14日下午3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持有公
司股份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公司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人员凭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持有公司股数共计88,532,191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248,718,128股的31.60%,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
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进行表决。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二
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宽限
期资产重组的资产置换的议案》中的《与上海华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
上海大众药业有限公司94%股权置换的议案》未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宽限期资产重组的资产置换的议案》中的《与上海华宇融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大众药业许昌生化有限公司99%股权置换的议案》
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表决结果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在审议和表决《宽限期资产重组的资产置换的议案》时,关联股东
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回避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