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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广夏: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2014-04-29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 广夏                             公告编号:2014-031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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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孟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张萍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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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收入(元)                         1,207,689.47          1,081,580.31                 11.6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772,685.30              76,661.04               907.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772,685.30            776,068.92                  -0.44%
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731,827.78        -1,213,358.97                 42.7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12                 0.0001                1,1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12                 0.0001                1,1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55%                 0.57%                  -0.02%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末增减(%)


总资产(元)                         292,655,093.31       292,941,169.28                    -0.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140,163,689.56       139,391,004.26                    0.55%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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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65,41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 境内非国有法
                                                14.64%    100,430,245      17,670,535
司                     人
                          境内非国有法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09%       7,483,401       7,483,401
                          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国有法人                 0.53%       3,638,000               0
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国有法人                 0.45%       3,108,823               0
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
北京德中润投资有限公司                          0.39%       2,682,126               0
                          人
孟文才                    境内自然人            0.36%       2,438,570               0
周茜如                    境内自然人            0.31%       2,105,785               0
                          境内非国有法
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27%       1,834,000               0
                          人
                          境内非国有法
深圳艾韬投资有限公司                            0.26%       1,803,496               0
                          人
傅德毅                    境内自然人            0.24%       1,678,200               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82,759,710 人民币普通股              82,759,71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638,000 人民币普通股                3,638,00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08,823 人民币普通股                3,108,823
北京德中润投资有限公司                                      2,682,126 人民币普通股                2,682,126
孟文才                                                      2,438,570 人民币普通股                2,438,570
周茜如                                                      2,105,785 人民币普通股                2,105,785
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834,000 人民币普通股                1,834,000
深圳艾韬投资有限公司                                        1,803,496 人民币普通股                1,803,496
傅德毅                                                      1,678,200 人民币普通股                1,678,200
北京兴业源投资有限公司                                      1,660,406 人民币普通股                1,660,406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前十大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
                                         不适用。
说明(如有)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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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


应收票据            500,000.00      860,000.00         -41.86% 上期收到的票据支付货款


应收账款              20,662.16      59,324.56         -65.17% 收回货款


固定资产           3,374,831.09   1,762,838.60         91.44% 本期购入橡木桶


预收款项           1,419,092.21     784,374.97         80.92% 收到货款尚未发货


应付职工薪酬       1,015,545.93   1,374,992.80         -26.14% 支付上期计提的2013年12月工

                                                                 资等


其他流动负债           8,830.00      15,730.00         -43.87% 预提费用发票到


                      本期         上年同期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


营业税金及附加        95,058.88               0       100.00% 销售葡萄酒应缴纳的消费税及附

                                                                 加


销售费用            136,188.86                0       100.00% 销售活动的进一步展开


管理费用            736,255.29    1,347,218.06         -45.35% 减少重整费用


财务费用          -1,076,223.91    -890,330.67         20.88% 存款利息增加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1,498,453.44     468,909.00        219.56% 销售业务增加

收到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1,240,096.03      32,940.00       3664.71% 采购生产瓶装酒所需的包材等

支付的现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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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职工以及为       710,163.85      493,602.54         43.87% 人员的增加

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501,374.88      876,158.44         -42.78% 本期购入包材较去年同期增加,

                                                                    增值税进项税相应增加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     1,944,610.91    1,510,764.05         28.72%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     467,900.00               0        100.00% 本期新购资产

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产支付的现金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231,450.78   -1,213,358.97        83.91% 维持生产经营耗费的资金较去年

净增加额                                                            同期增长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009年12月1日,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与天津创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天津一

中院(2009)一中执裁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追加公司为此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

天津创业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接到天津一中院

裁定后立即提起复议。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原告曾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未予确认。

2011年10月,天津高院(2010)津高执复字第000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

2012年12月,原告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本公司履行职责,依据生效的人

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其对本公司的合法债权。2013年7月,银川中院(2012)银民商初字第

1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对本公司的债权25,760,652.26元为合法债权。公司已在法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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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24日,天津市一中院根据原告申请,裁定冻结公司

1,550万元银行存款。2013年8月21日,天津一中院作出(2013)一中执字161号《民事裁定

书》:将冻结的本公司1550万元银行存款中的 15211915元划至天津一中院账户。 2014年3

月12日,天津一中院作出(2013)一中执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广夏(银

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

    (2)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诉铜陵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铜陵

恒盛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因葡萄酒销售买卖合同纠纷,2014年1月,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简

称“销售公司”)将买方铜陵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铜陵公司”)、担保方铜陵恒盛

轨道装备有限公司(简称“恒盛轨道”)诉至金凤区法院。2014年2月27日,金凤区法院做出

(2014)金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销售公司与被告铜陵

公司签订的葡萄酒销售合同;2、被告铜陵公司退还原告9,800箱干红、干白葡萄酒;3、被告

铜陵公司支付原告运费48,370元;4、被告恒盛轨道对请求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

费27,041元,减半收取13,52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20元,由被告铜陵公司、恒

盛轨道共同负担。

    (二)担保事项

    1998年12月,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简称“酿酒公

司”)在世行贷款49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03.63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该笔贷款

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反担保,即公司为此项贷款提供无

条件不可撤销的还贷承诺和还贷担保,直至酿酒公司清偿全部债务。2014年3月、4月,公司

与酿酒公司、酒业公司达成《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基地使用权的划分协议》、《关于变更广

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收回酒业公司名下位于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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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约6212亩土地的使用权,酿酒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由公司自行处理,酿酒公司不再承

担任何责任。

    (三)非标意见

    1、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

的审计意见,就该审计意见涉及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公司正在或拟采取的措施是:

    全力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争取在2014年内完成资产重组工作。2013年,公司督促宁

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股权转让的报批工作,配合中介机构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在重大资产重

组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彻底的改善。

    2、积极做好现有葡萄酒业务,使其形成品牌特色。

   (1) 报告期后,公司已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

公司达成协议,收回三号葡萄种植基地约6212亩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该土地

收回后,可为公司葡萄酒业务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2)强化生产经营管理,以市场为导向,推陈出新,延展葡萄酒产品线,满足客户多元

化需求;

    (3)加大葡萄酒广告、宣传力度,扩大公司葡萄酒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狠抓销售队伍建设,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建设销售渠道。

    (二)独立董事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说明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对于强调事项段述及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问题,我们表示认可。我们注意

到,公司管理层2013年在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针对经营中存在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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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和问题制订了解决措施和计划。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些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督促董事会全力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以彻底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

       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报告及审阅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为希格玛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符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监事会

原则同意《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督促董事会及经

营班子加快推进重大资产重组进程,提高现有葡萄酒业务的盈利能力,尽快实现持续经营能

力的彻底改善。

       4、其他重大事项

       2014年3月、4月,公司与酿酒公司、酒业公司达成《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基地使用权的

划分协议》、《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收回酒业公司名下位于银

川市近郊、南环高速南侧、植兴公路南北两侧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6212亩土

地的使用权,酿酒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由公司自行处理,酿酒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截

止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土地及附着物的交接手续。因上述土地的使用权类型为

“划拨”,故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尚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批准,公司目前正在办理的批、变更

手续。

           重要事项概述                披露日期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董事局重大诉讼情
天津市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诉天津 2009 年 12 月 03 日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09057 号)
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情
纷案                             2011 年 10 月 11 日
                                                        况”(公告编号:2011-077 号)




                                                                                                       9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
                                     2012 年 12 月 05 日
                                                              公告”(公告编号:2012-093 号)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
                                     2013 年 07 月 04 日
                                                              公告”(公告编号:2013-043 号)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
                                     2013 年 08 月 06 日
                                                              公告”(公告编号:2013-050)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
                                     2013 年 08 月 23 日
                                                              公告"(公告编号:2013-057)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
                                     2014 年 03 月 21 日
                                                              公告”(公告编号:2014-018)


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
                                     2014 年 02 月 13 日
限公司诉铜陵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8)


限公司、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公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
                                     2014 年 03 月 07 日
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4)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葡萄种植基地有
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                   2014 年 04 月 24 日
                                                              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6)


三、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1、中联实业    1、非流通股东承诺事项                                                  5 家股东的
             股份有限公                                                                            承诺已履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司 2、深圳市                                                                          行完毕。截
                            广夏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综合投资公司、广东
             广夏文化实                                                       2006 年 06           止 2013 年
股改承诺                    京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               ——
             业发展有限                                                       月 22 日             底尚有部
                            承诺:本承诺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
             公司 3、宁夏                                                                          分非流通
                            法定承诺义务。
             综合投资公                                                                            股东未办
             司 4、广东京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宁夏投资、                      理偿还代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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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投资管理     京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在可以与全部或部分中小                       垫股份及
               有限公司 5、   股民诉讼原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的情况                        解除限售
               银川培鑫投     下,代为承担应向该等原告承担的责任;在需要支付追                       手续。
               资有限责任     加对价的情况下,代为支付追加对价。代为垫付后,未
               公司           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无论该等股份
                              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
                              的相应非流通股股东偿还因代为垫付所形成的债务,或
                              者取得代为垫付的相应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宁夏投资、京
                              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未按承诺文件的规定履行承
                              诺时,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承诺人声明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
                              宁夏投资、京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将忠实履行承诺,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
                              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一、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了保护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
                              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本公司作为银广夏
                              第一大股东期间,将保证与银广夏做到人员独立、资产
                              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体承诺
                              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
                              薪酬,不在承诺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全资附属企业、控
                              股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承诺人之间
                              完全独立。3、承诺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
                              立完整的资产。
收购报告书或   宁夏宁东铁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承诺人占用的情形。                    本项承诺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承诺人。                2012 年 01
权益变动报告   路股份有限                                                                     --     正在履行
                                                                                 月 19 日
书中所作承诺   公司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中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
                              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共用银行
                              账户。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其第一
                              大股东、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不干预
                              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
                              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
                              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
                              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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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证承诺人及其全资和控股公司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
             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全资、控股
             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
             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
             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保护银广夏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宁夏宁
             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特做出如下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宁东铁路将继续严格按照《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
             对有关涉及宁东铁路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
宁夏宁东铁                                                                             本项承诺
             回避表决的义务。                                    2012 年 01
路股份有限                                                                    --       正在履行
公司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宁东铁路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 月 19 日                中
             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
             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宁东铁路和银广夏就相互间关联事务
             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
             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
             往来或交易。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鉴于宁东铁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成为银广夏第一大
             股东。为保证银广夏持续、稳定、优质地发展;避免在
             本次收购完成后,宁东铁路与银广夏产生同业竞争而损
             害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宁东铁路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宁东铁路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
             相竞争的业务。宁东铁路将对其他控股、实际控制的企
             业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遵守本承诺。
             宁东铁路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宁夏宁东铁   2、在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宁东铁路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                         本项承诺
                                                                2012 年 01
路股份有限   会或股东大会上,宁东铁路承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                 --       正在履行
                                                                月 19 日
公司         不参与表决。                                                              中
             3、如上市公司认定宁东铁路或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
             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则宁东铁路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
             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出受
             让请求,则宁东铁路应无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
             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
             转让给上市公司。
             4、宁东铁路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
             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
             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四、股份转让限制或承诺                                           宁东铁路
宁夏宁东铁     宁东铁路受让管理人重整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后,宁东铁 2012 年 01    受让的股 本项承诺
路股份有限   路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 月 19 日        份自管理 已履行完
公司         东的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                 人重整专 毕。
             分配请求权等)。 宁东铁路承诺,宁东铁路受让的股份                用账户过


                                                                                                  12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自管理人重整专用账户过户给宁东铁路账户之日起 12              户给宁东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铁路账户
                                                                                        之日起 12
                                                                                        个月内
资产重组时所
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
或再融资时所
作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
小股东所作承
诺
承诺是否及时
                是
履行


四、对 2014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

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接待对象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类型


                                                                    2014 年第一季度公司接受投资者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话咨询 89 人次,咨询内容主要为重组
                      本公司   电话沟通 个人          个人投资者
至 3 月 31 日                                                       进展情况、复牌事宜,公司未提供书

                                                                    面资料。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虎




                                                                                                          13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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