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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7年4月)2017-04-08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加强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
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自治区
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对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公
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
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增加公司价
值,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
询活动。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经济监督、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接受自治区审计机关及自治区国资委的指导
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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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在董事会
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
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相关工作,配备与公司规模以及工作量相匹
配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
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各职能部门、单位、子公司(以下简
称各单位)各项工作进行审计时,各单位应全力配合并派专人负
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
关规定,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
业道德,熟悉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和工作流程;熟练运用内部审计
工作标准和方法。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
术职称资格,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应当对被审计
单位的相关资料、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制定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
部审计、上报审计工作报告;
    (二)依据《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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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定对部门、单位及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和任中经济责
任审计(办法详见附件一)。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物资(劳务)采购
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工程招标管理、投
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主要经营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根
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聘请外部机构进行审计;
    (七)负责与自治区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八)审计部应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

       第九条 审计部在履行职责时拥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
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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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
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
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
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报请董事会(或主要负
责人)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审计部应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临时审计项目由董事长或审
计委员会提出后,审计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临时审计项目,做
出审计计划安排。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子公司
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被审计人员名称;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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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计成员名单;
    (七)审计部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事项,选派至少三人以上审计人
员组成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
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外部
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
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单位及事项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审计人员姓名、编制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复核日期;
    (七)索引号、所附审计证据的数量及清单;
    (八)被审计单位意见、签字及盖章;
    (九)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部部长应及时向
董事会或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进行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部
应对所提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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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
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以下资料整理、保管。
    (一)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取证材料;
    (三)审计报告;
    (四)整改情况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
勤勉尽责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并将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公
司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六章 奖励与惩诫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对认真履行职责、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公司应当给予
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
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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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的现象,公司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自治区国资
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相
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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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门、单位、子公司负责人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子公司主要管理岗位
干部的监管(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正确评价其在任期内履行
经济责任的情况,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各部门、单位、子公
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和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被审计对象任职期
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撤职、退休等
事项离开现任岗位前,以及任期内公司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对
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情况做出评价。按照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
员会的指示,组织实施对相关人员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实施过程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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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部按照工作任务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公司
内部抽调相关人员或临时聘请人员进行。
       第六条 审计部履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
合。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原任
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审计
部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对象任期内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
考核指标下达及其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
    (四)审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对象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
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完成审计后,审计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交审
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将审
计报告及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
    第十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
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审计委员会应
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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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复核决定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最终决定。审计部根据最终
决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严重违
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由被审计对象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
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对于被审计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对象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
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
保管。
                第三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
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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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
情况做出界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
为被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
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至审计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
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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