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独立董事意见2019-12-27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全资子公司宁夏宁东铁路
有限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补充
协议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1.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原因符合事实,鉴于宁夏宁东铁路有限
公司所持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17,000 万元股权尚未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且在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对工商变更登记的条件进行了约
定,因此,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的调整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利益;
2.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违反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张文君 吴春芳 徐孔涛
2019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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