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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关于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2020-08-05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西部创业     公告编号:2020-030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青铜峡市中源铝
材有限公司交纳押金和支付首期租赁款项后生效。
     2.《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可为子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
流入,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亏损,但不影响公司的资产、负
债状况和业务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3.因租赁期限较长,《房屋租赁合同》存在因主、客观
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风险。
     4.如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或使用不当,可能会
对出租房屋的完整性、安全性带来不利影响。


     一、合同签署情况
     为改善经营状况,提升经济效益,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宁夏世纪大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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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大饭店”)在宁夏科技资源与产
权交易所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公开招租,经网络竞价,确定青
铜峡市中源铝材有限公司为最终承租方(详见 2020 年 5 月
13 日、7 月 15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第
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子
公司对外出租经营场所的公告”及“关于子公司对外出租经
营场所进展情况的公告”)。近日,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合
同》,租赁期 10 年,租赁费用合计为 2,285.48 万元。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
    名称:青铜峡市中源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铝
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68420429X4
    注册资本:3750 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9 年 2 月 25 日
    法定代表人:庞正军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再生铝及铝合金铸锭的生产销售;有色金属
(银、铜、铁、锌、镁、锰、钛、铅)、金属硅(不含危险
化学品)、电线、电缆、水暖配件、建筑机械、装饰材料、
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销售。
    住所: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纬二路与普华路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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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三年,公司及子公司未与中源铝材发生过交易。经
查询中源铝材工商注册情况、企业信用信息和银行征信记
录、最近一年财务报告、纳税凭证、社保缴费记录等信息资
料,未发现中源铝材不具备履约能力或不能履约的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租赁标的:本次出租房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玉皇
阁北街 24 号,面积 13744.84 平方米,内含附属设施及固定
资产。
    (二)合同期限:从 2020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30 年 8 月
31 日止,租赁期限为 10 年。2020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为租赁资产交接期,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
装修免租期。免租期内中源铝材无须支付租金,但应支付物
业费、装修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并应遵守租赁合同项下的各
项义务。
    (三)租赁费用: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
每年租金为 241 万元;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30 年 8 月 31 日,
每年租金为 248.23 万元。
    (四)定价依据:世纪大饭店委托宁夏博源卓越华瑞房
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租赁标的 2020 年 3 月 20 日的市场
租金价格进行了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及市场询价情况,初步
确定公开招租底价,并通过网络竞价最终确定租赁价格。
    (五)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中源铝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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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世纪大饭店交纳押金 120.5 万元,并将首期租金 120.5 万
元交至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账户。2021 年 11 月 1 日
以后,以预付方式交纳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支付金额
为年租金的 50%。
    (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世纪大饭店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世纪大饭店对中源铝材的安全管理有监督检查权,
对其经营管理情况有知情权。中源铝材应如实向世纪大饭店
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2)建筑主体的大修;空调主机的大修、更新;消防
主机的大修、更新;电梯主机(不包括食梯)的大修、更新;
高低压配电设施核心部件的大修、更新由中源铝材提供书面
方案,世纪大饭店书面审核通过后,费用由世纪大饭店承担
(可在租金内抵扣),未经世纪大饭店审核通过中源铝材自
行实施或未通知世纪大饭店维修造成的损失由中源铝材承
担。若世纪大饭店不同意维修造成主要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给
中源铝材正常经营造成损失的,中源铝材有权追偿。
    (3)世纪大饭店主要设施及其他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
维护责任和费用由中源铝材承担。
    (4)世纪大饭店在本租赁合同签订之前已签定的商业
用房租赁合同继续生效,合同履行期届满前的租金由世纪大
饭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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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21 年 1 月起,世纪大饭店出租范围内的营业房
交由中源铝材使用或出租,租金由中源铝材收取,中源铝材
如需转租应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向世纪大饭店书面报
备、征得世纪大饭店同意。
    2.中源铝材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中源铝材在租赁期间享有房屋、附属设施及固定
资产的使用权,同时对租赁建筑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义务。
若应由世纪大饭店承担维修义务的设备设施出现非因中源
铝材原因造成的重大隐患(如火灾、水灾等灾害),不及时
处理会造成严重人身及财产损失时,中源铝材应及时通知世
纪大饭店并先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事后可提供费用明细及
发票向世纪大饭店主张因采取应急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中
源铝材不得以权属和费用为由推脱责任,否则,因处理不及
时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由中源铝材承担。
    (2)中源铝材必须合法生产经营,办齐有关生产经营
许可证、环保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
应当办理的证照,中源铝材应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
围之内开展经营,并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
及产生的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
    (3)中源铝材因经营需要可在建筑外墙、楼顶等部位
安装广告牌、霓虹灯等亮化美化设施,但必须符合城市管理、
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报批审验手续,并定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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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缮。若中源铝材未按世纪大饭店要求对房屋所存在的安全
隐患进行消除,或因中源铝材原因造成安全事故,中源铝材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原因世
纪大饭店对此先行赔付的,世纪大饭店有权向中源铝材进行
追偿。
   (4)中源铝材不得改变房屋安全结构,不得挖凿承重
梁、柱,不得损毁承重墙体、地板等基础设施,不得影响电
梯、消防、空调、供电、通风、上下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5)中源铝材在承租期间(合同履行 5 年以上)因持
续经营需要继续投入资金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可以书面形
式向世纪大饭店提出申请,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延续
租赁时间或优惠条件。
   (七)合同签署时间:2020 年 7 月 31 日
   (八)生效条件及时间:《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
盖章,中源铝材交纳押金和支付首期租赁款项后生效。
    (九)违约责任:
    1.世纪大饭店需提前解除合同,中源铝材有权要求对新
增且不可拆除的房屋附着部分进行赔偿,并按照当年年租金
总额的 3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世纪
大饭店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2.若无正当原因,中源铝材在催告期届满后仍未交付房
租的视为逾期,从应当缴纳房租之日起,每逾期 1 日,向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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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大饭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 1 个月的,视为违
约,世纪大饭店有权要求中源铝材按照当年年租金总额的
30%支付违约金。中源铝材确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可向世
纪大饭店书面申请延期付款,但延期付款不能连续使用,延
期付款次数不得超过 4 次。
    3.中源铝材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世纪大饭店解除合同的,
应按照当年年租金总额的 30%向世纪大饭店支付违约金。若
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赔偿金额。
    4.中源铝材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已付的租金、物业
费、押金等费用均不退还,同时应按照当年年租金总额的 30%
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中源铝材应补足损失额与
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5.若中源铝材逾期归还房屋或逾期注销营业执照的,每
逾期 1 日应向世纪大饭店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逾期产生的
费用。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中源铝材承担赔偿责任。
    6.中源铝材在租赁期间未支付租金以外的费用,应当向
世纪大饭店承担相当于欠付费用总额 30%的违约金;欠付费
用总额达到 60 万元以上的,世纪大饭店有权解除合同,中
源铝材应按照当年年租金总额的 30%支付违约金。
    7.如世纪大饭店将土地使用权或其建筑物的所有权抵
押或出售给其他人,应保证中源铝材拥有的权利不受影响和
改变,否则由世纪大饭店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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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屋租赁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可为子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
流入,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亏损,但不会对公司整体的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 90%以上来源于铁路运输业
务,《房屋租赁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影响公司资产、负债
状况和业务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1.因租赁期限较长,《房屋租赁合同》存在因主、客观
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风险。
       2.如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或使用不当,可能会
对出租房屋的完整性、完全性带来不利影响。
    六、其他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情
况。
       2.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2)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竞价结果通知书》
   (3)《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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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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