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2-04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2021 年 2 月 3 日 第 九 届 董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治 理 结 构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宁 夏 西 部 创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
的 规 定 ,公 司 特 设 立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 并 制 定
本工作细则。
第 二 条 按 照 《 公 司 章 程 》, 董 事 会 设 立 审 计
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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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 中 独 立 董 事 半 数 以 上 ,并 有 至 少 1 名 独 立 董 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长 、 1/2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或 者 全 体 董 事 1 / 3 以 上 提 名 ,并 由 董
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会计专
业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担 任 , 负 责 主 持 委 员 会 工 作 ,如
审计委员会成员有 2 名以上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 员 任 期 届 满 ,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期 间 如 有 委 员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 自 动 失 去 委 员 资 格 ,并 由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规 定 补 足 委 员 人 数 。在 委 员 任 职
期 间 , 董 事 会 不 能 无 故 解 除 其 职 务 。委 员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 委 员 会 会 议 ,也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对 会 议 提 案 的 意 见 报 告 的 ,董 事 会 可
以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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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保 持 独 立 性 ,不 得 置 于 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对 审 计 委 员 会 负 责 ,向 审 计 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 )监 督 及 评 估 外 部 审 计 工 作 ,提 议 聘 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 )指 导 和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的 建 立
和实施,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 三 )负 责 内 部 审 计 与 外 部 审 计 之 间 的 沟 通 ,
协 调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国 家 审 计 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 六 ) 负 责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 和 董 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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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
议 ,审 议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提 交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报 告 等 ;
至 少 每 季 度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一 次 ,内 容 包 括 内 部 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出 具 检 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 一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提 供 担 保 、关 联
交 易 、 证 券 投 资 与 衍 生 品 交 易 等 高 风 险 投 资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购 买 或 者 出 售 资 产 、 对 外 投 资 等 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 二 )公 司 大 额 资 金 往 来 以 及 与 董 事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内 部 审 计 报 告 及 相 关 资 料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出 具 书 面 的 评 估 意 见 ,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董 事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 陷 或 者 重 大 风 险 的 ,董 事 会 应 当 及 时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并 予 以 披 露 。公 司 应 当 在 公 告 中 披
露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重 大 缺 陷 或 者 重 大 风 险 、已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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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者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以 及 已 采 取 或 者 拟 采 取 的
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 的 提 案 提 交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决 定 。监 事 会 要 求
对 公 司 进 行 审 计 时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
第四章 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
委 员 会 决 策 的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提 供 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 )公 司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审 计 报 告 和 独 立 财
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
提 供 的 报 告 进 行 评 议 、签 署 意 见 ,并 将 书 面 决 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会议讨论:
( 一 )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工 作 评 价 ,外 部 审 计 机
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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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是 否 已 得 到 有 效 实
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 )公 司 对 外 披 露 的 财 务 报 告 等 信 息 是 否
客 观 真 实 ,公 司 重 大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否 合 乎 有 关 法
律法规;
( 四 )公 司 内 部 财 务 部 门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工 作
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会 议 由 委 员 会 主 任 主 持 ,主 任 不 能 出 席 时 ,可 委
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 十 五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2/3 以 上 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过 半 数
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 决 或 投 票 表 决 ;必 要 时 ,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表 决 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列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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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决 策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费 用 由 公 司 支
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决 方 式 和 会 议 通 过 的 提 案 必 须 遵 循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 及 本 工 作 细 则 的 规 定 。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字 ;会 议 记 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
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细 则 如 与 日 后 国 家 颁 布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时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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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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