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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信息披露制度(2021年4月修改)2021-04-17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 2021 年 4月 15日 第 九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审 议
                        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的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
加 强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维 护 公 司 、股 东 、债 权
人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 上 市
规 则 》”)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 宁
夏 西 部 创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的
定 期 报 告 ;公 司 或 者 所 属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在 对 外
投 资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可 能 对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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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与 事 项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和 持 有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转 移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事 项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披
露 的 可 能 对 公 司 的 股 票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而 投
资者尚未知悉的重大事项。
      本 制 度 所 称“ 披 露 ”是 指 :公 司 或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 上
市 规 则 》《 公 司 章 程 》 及 本 制 度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规 定 的 披 露 方 式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网 站 和 符 合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布上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 披 露 信 息 ,简 明 清 晰 ,通 俗 易 懂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公 司 应 当 同 时
向 所 有 投 资 者 公 开 披 露 信 息 ,不 得 提 前 向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泄 露 。但 是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 当 忠 实 、勤 勉 地 履 行 职 责 ,保 证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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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 露 该 信 息 ,不 得 利 用 该 信 息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 有 关 的 信 息 ,但 不 得 与 依 法 披 露 的 信 息 相 冲 突 ,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 司 自 愿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自 愿 性 信 息 披 露 应 当 遵 守 公 平 原 则 ,保 持 信 息 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不 得 利 用 自 愿 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 司 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临 时 报 告 、招 股 说 明 书 、募 集 说 明 书 、上 市 公 告
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
露 的 信 息 ,应 当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网 站 和 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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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媒 体 发 布 ,同 时 将 其 置 备
于 公 司 住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供 社 会 公 众 查 阅 。
     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 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 、公 告 义 务 ,不 得 以 定 期 报 告 形 式 代 替 应 当 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应 当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和 季 度 报 告 。凡 是 对 投 资 者 作
出 价 值 判 断 和 投 资 决 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均 应
当 披 露 。年 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符 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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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 之 日 起 4个 月 内 , 中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2个 月 内 , 季 度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第 3个 月 、 第 9个 月 结 束 后 的 1个
月 内 编 制 完 成 并 披 露 。第 一 季 度 季 度 报 告 的 披 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 议 通 过 。未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定 期 报 告 不 得
披露。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定 期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监 事 会 应 当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说 明 董 事 会 的 编 制 和 审 议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报 告 的 内
容 是 否 能 够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地 反 映 上 市 公 司 的
实际情况。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法 保 证 定 期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或 者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中 发 表 意 见 并 陈 述 理 由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公 司 不 予 披 露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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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
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 出 现 异 常 波 动 的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本 报 告 期
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
计 意 见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针 对 该 审 计 意 见 涉 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件 ,投 资 者 尚
未 得 知 时 ,公 司 应 当 立 即 披 露 ,说 明 事 件 的 起 因 、
目 前 的 状 态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所 谓“ 重 大 事 件 ”
包括:
       1 .《 证 券 法 》 第 八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重 大 事
件;
       2.公 司 发 生 大 额 赔 偿 责 任 ;
       3.公 司 计 提 大 额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4.公 司 出 现 股 东 权 益 为 负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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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 司 主 要 债 务 人 出 现 资 不 抵 债 或 者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公 司 对 相 应 债 权 未 提 取 足 额 坏 账 准 备 ;
       6.新 公 布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 行 业 政
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 司 开 展 股 权 激 励 、回 购 股 份 、重 大 资 产
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 院 裁 决 禁 止 控 股 股 东 转 让 其 所 持 股 份 ;
任 一 股 东 所 持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被 质 押 、冻 结 、 司
法 拍 卖 、托 管 、设 定 信 托 或 者 被 依 法 限 制 表 决 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 要 资 产 被 查 封 、扣 押 或 者 冻 结 ;主 要 银
行账户被冻结;
       10.上 市 公 司 预 计 经 营 业 绩 发 生 亏 损 或 者 发
生大幅变动;
       11.主 要 或 者 全 部 业 务 陷 入 停 顿 ;
       12.获 得 对 当 期 损 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额 外 收
益 ,可 能 对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权 益 或 者 经 营 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14.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 计 重 大 自 主 变 更 ;
       15.因 前 期 已 披 露 的 信 息 存 在 差 错 、 未 按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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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披 露 或 者 虚 假 记 载 ,被 有 关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或 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 司 或 者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涉 嫌 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受 到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重 大 行 政
处罚;
     17.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涉 嫌 严 重 违 纪 违 法 或 者 职 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18.除 董 事 长 或 者 经 理 外 的 公 司 其 他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身 体 、工 作 安 排 等 原 因 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公司的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 事
件 的 发 生 、进 展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应 当 及 时 将 其
知 悉 的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公 司 ,并 配 合 公 司 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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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司 章 程 、注 册 资 本 、注 册 地 址 、主 要 办 公 地 址
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会 就 该 重 大 事 件 形 成 决
议时;
       2.有 关 各 方 就 该 重 大 事 件 签 署 意 向 书 或 者
协议时;
       3 .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知 悉 该 重 大
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的 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 重 大 事 件 难 以 保 密 ;
       2.该 重 大 事 件 已 经 泄 露 或 者 市 场 出 现 传 闻 ;
       3.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
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进 展 或 者 变 化 的 ,应 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


                                9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重 大 事 件 ,可 能 对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应 及 时 报 告 董
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的 ,应 及
时 报 告 董 事 会 秘 书 ,公 司 应 当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第二十四条       涉 及 公 司 的 收 购 、合 并 、分 立 、
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报 告 、公 告 义 务 ,披 露 权 益
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 媒
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 交 易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时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及 时
采 取 书 面 函 询 等 方 式 向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相 关 各 方 了 解 情 况 ,要 求 其 就 相 关 事 项 及 时 进 行
书 面 答 复 且 对 答 复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承 诺 。公 司 董 事 长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对 上 述
各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答 复 进 行 审 核 ,并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10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地 告 知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拟 发 生 的 股
权 转 让 、资 产 重 组 或 者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并 配 合 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 的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了 解 造 成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以 下 事 件 时 ,应 当 主 动 告 知 公 司 董 事 会 ,并 配 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从 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 院 裁 决 禁 止 控 股 股 东 转 让 其 所 持 股 份 ,
任 一 股 东 所 持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被 质 押 、冻 结 、 司
法 拍 卖 、托 管 、设 定 信 托 或 者 被 依 法 限 制 表 决 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 对 公 司 进 行 重 大 资 产 或 者 业 务 重 组 ;
     4.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1
      应 当 披 露 的 信 息 依 法 披 露 前 ,相 关 信 息 已 在
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公 司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得 滥 用 其 股 东 权
利 、支 配 地 位 ,不 得 要 求 公 司 向 其 提 供 内 幕 信 息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和 发 行 对 象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持 股 5%以 上 的 股 东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 实 际 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 及 关 联 关 系 的 说 明 。公 司 应 当 履 行 关 联 交 易 的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 段 ,规 避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审 议 程 序 和 信 息 披 露
义务。
      第三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
有 公 司 5 %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及 时 将 委 托 人 情 况 告 知 公 司 ,配 合 公 司 履 行 信 息
披露义务。


                              12
     第三章      信息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
程序:
     1 . 董 事 会 秘 书 、财 务 负 责 人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关于定期报告的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2.董 事 会 秘 书 将 定 期 报 告 草 案 提 交 总 经 理 、
董事长初审;
     3.董 事 会 秘 书 将 定 期 报 告 初 审 稿 及 相 关 资
料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4.董 事 长 负 责 召 集 并 主 持 董 事 会 会 议 对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监 事 会 主 席 负 责 召 集 监 事 对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确认;
     5.董 事 会 秘 书 根 据 董 事 会 决 议 进 行 定 期 报
告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 ,董 事 长 应 当 立 即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并 督 促 董 事 会
秘 书 做 好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各 部 门 和 子 公 司 负


                              13
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子 公 司 相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对 外 签 署 的 涉 及 重 大 信
息 的 合 同 、意 向 书 、备 忘 录 等 文 件 在 签 署 前 应 当
知 会 董 事 会 秘 书 ,并 经 董 事 会 秘 书 确 认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事 前 确 认 的 ,应 当 在 相 关 文 件 签 署 后 立
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法律证券事务部。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
程序。
     (一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向 董 事 长 及 董 事 会 秘
书报告并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资料;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提 供
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据此拟写临时报告;
     (三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对 临 时 报 告 进 行 审 阅 、
签发;
     ( 四 )董 事 会 秘 书 将 临 时 报 告 提 交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 五 )董 事 会 秘 书 将 临 时 公 告 披 露 情 况 及 时
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
秘 书 统 一 负 责 对 外 发 布 ,其 他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经 董 事 会 书 面 授 权 ,不 得 对 外 发 布
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1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编制、审
核 、通 报 流 程 。公 司 应 当 加 强 宣 传 性 文 件 的 内 部
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
面同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参照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 理 制 度 》及《 宁 夏 西 部 创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接待和推广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承 担 首 要 责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组 织 和 协 调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办 理 公 司 信 息 对 外 公 布 等 相 关
事 宜 ;法 律 证 券 事 务 部 是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的 日
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各 部 门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负 责 人 在


                              15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 )董 事
       1.董 事 应 了 解 并 持 续 关 注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财 务 状 况 和 公 司 已 经 发 生 的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的
重 大 事 件 及 其 影 响 ,主 动 调 查 、获 取 信 息 披 露 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2 . 董 事 在 知 悉 公 司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时 ,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3 . 未 经 董 事 会 授 权 ,董 事 个 人 不 得 代 表 公 司
或 董 事 会 向 大 股 东 、投 资 者 和 媒 体 发 布 、披 露 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 司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必 须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严 重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监 事
       1 . 监 事 应 对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职 责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如 发 现 信 息 披 露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监 事 应 进 行 调 查 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2.监 事 会 对 公 司 财 务 检 查 情 况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章


                               16
程 的 行 为 进 行 对 外 披 露 时 ,应 提 前 以 书 面 文 件 形
式通知董事会;
     3.当 监 事 会 向 股 东 大 会 或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报 告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行 为
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4 . 监 事 在 知 悉 公 司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时 ,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5 . 监 事 会 需 对 外 公 开 披 露 信 息 时 ,须 将 拟 披
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
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6.监 事 会 应 对 定 期 报 告 出 具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
说 明 编 制 和 审 核 的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7.监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必 须 保 证 所 提 供 披 露 的
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 重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8.除 非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监 事 不 得 以 公
司名义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1.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组 织 和 协 调 公 司 信 息 披


                              17
露 事 务 ,汇 集 公 司 应 予 披 露 的 信 息 并 报 告 董 事 会 ,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 实 情 况 。董 事 会 秘 书 有 权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 权 了 解 公 司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情 况 ,查 阅 涉 及 信 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 . 作 为 公 司 和 交 易 所 的 指 定 联 络 人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办 理 公 司 信 息 对 外 公 布 等 相 关 事 宜 ,包
括 督 促 公 司 执 行 本 制 度 、促 使 公 司 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办 理 定 期 报 告
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协 调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
接 待 投 资 者 来 访 、回 答 投 资 者 咨 询 、向 投 资 者 提
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4.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与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有 关 的
保 密 工 作 ,促 使 公 司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有 关
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加 以 解 释 和 澄 清 ,并 报 告 深 圳
证券交易所和宁夏证监局。
     (四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1.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有 关
公 司 经 营 或 者 财 务 方 面 出 现 的 重 大 事 件 、已 披 露


                              18
的 事 件 的 进 展 或 者 变 化 情 况 及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答 复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定 期
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3.当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研 究 或 决 定 涉 及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时 ,应 通 知 董 事 会 秘 书 列 席 会 议 ,并 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 )公 司 各 部 门 、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1 . 公 司 各 部 门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应 定
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重 大 合 同 签 订 及 执 行 情 况 、资 金 运 作 情 况 和 盈 亏
情况;
     2 . 公 司 各 部 门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秘 书 报 告 与 本 部 门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相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 遇 有 需 要 协 调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时 ,应 及 时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第六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
经 营 、财 务 或 者 对 公 司 证 券 的 市 场 价 格 有 重 大 影


                              19
响 的 尚 未 公 开 的 重 大 信 息 ,为 内 幕 信 息 。有 关 内
幕 信 息 的 保 密 措 施 、内 幕 知 情 人 的 范 围 和 保 密 责
任 参 照《 宁 夏 西 部 创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幕 信
息保密制度》执行。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子公司负责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
披 露 工 作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法 律 证 券 事 务 部
报告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法
律证券事务部报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所有
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的 事 件 。子 公 司 指 派 专 人 向
法 律 证 券 事 务 部 报 告 ,如 遇 紧 急 事 件 直 接 向 董 事
会秘书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法律证券事务部
向 子 公 司 收 集 相 关 信 息 时 ,子 公 司 应 当 积 极 予 以
配合。


                              20
 第八章      与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
件 的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监 管 部 门 新 颁 布 的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规 则 、细 则 、指 引 、通 知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监 管 部 门 发 出 的 通 报 批 评 以 上 处 分 的
决 定 文 件 ;监 管 部 门 向 本 公 司 发 出 的 监 管 函 、关
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述
条 款 所 列 文 件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第 一 时 间 向 董 事 长
报 告 ,除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商 业 秘 密 等 特 殊 情 形 外 ,
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
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法律证券事务部负责相关文件、
资 料 的 档 案 管 理 ,法 律 证 券 事 务 部 应 当 指 派 专 人
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21
和资料,法律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法律证券事务部负责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法律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应 当 对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公 平 性 负 责 ,但 有 充 分 证 据 表 明 其
已 经 履 行 勤 勉 尽 责 义 务 的 除 外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对 公 司 临 时 报 告 信 息 披
露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公 平 性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对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 露 违 规 ,给 公 司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损 失 时 ,应 对
该 责 任 人 给 予 批 评 、警 告 ,直 至 解 除 其 职 务 的 处
分 ,并 且 可 以 向 其 提 出 适 当 的 赔 偿 要 求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处 分
的可以合并处罚。


                              22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
按《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对 违
反 规 定 人 员 的 责 任 追 究 、处 分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指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收 购
人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再 融 资 、重 大 交 易 有 关 各 方
等 自 然 人 、单 位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破 产 管 理 人 及 其
成 员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 二 )及 时 ,是 指 自 起 算 日 起 或 者 触 及 披 露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 三 )关 联 交 易 ,是 指 公 司 或 者 公 司 控 股 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 的 事 项 。关 联 人 包 括 关 联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和关联自然人。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
     1 .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控 制 公 司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组织);
     2.由 前 项 所 述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或
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 关 联 自 然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的 、或 者 担
任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除 公 司 及 公 司 控 股 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 持 有 公 司 5 % 以 上 股 份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 过 去 12个 月 内 或 根 据 相 关 协 议 安 排 后 ,
在 未 来 12月 内 ,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公 司 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 关 系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造 成 公 司 对 其 利 益 倾 斜 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自 然 人 ,为 公 司 的 关 联
自然人:
     1.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自然人;
     2.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3.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控 制 公 司 的 法 人 的 董 事 、


                              24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 上 述 第 1 、2 项 所 述 人 士 的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包 括 配 偶 、 父 母 、 年 满 18 周 岁 的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或 者 根 据 相 关 协 议 安 排
在 未 来 12个 月 内 ,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公 司 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 关 系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造 成 公 司 对 其 利 益 倾 斜 的
自然人。
      第五十三条      持 股 5 %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出 现 与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其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
事 宜 ,按 照 适 用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执 行 。本 制 度 与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