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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5-18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
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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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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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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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一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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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
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董事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提供
曾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以及召集该次股东大会
的监事会决议并公告。
    第十三条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董事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提供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证明文
件,以及曾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
件。同时,该股东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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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起始时间不得晚于发布该次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的前一交易日,锁定解除时间不得早于发布该
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后一交易日。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提案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
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
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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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
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
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
实性的声明。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公
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
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公告
认定结论及其理由,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
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八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
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
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
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
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
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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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召集人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有关提案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应
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业务相关
规则。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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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
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
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
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
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行为的,召
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
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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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予以特别指明: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需同时指明类别股东情况;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的;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
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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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股票账
户卡、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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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
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
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
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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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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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其他重要理由。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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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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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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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
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所
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实施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于表决结果统计完毕后及时
公开披露。
   本条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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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提案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
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
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
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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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推荐换届或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在提名推荐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应当就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发表声明,并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具有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并就其本
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2.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
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
和相关资格证书。
    3.董事会应将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开披露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当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做出书面承诺,承诺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其本人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以及符
合任职资格,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独立董事职责。
    在发布召开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公司
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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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持有异
议的,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二)非职工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股东在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就监事候选人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发表声明,并事先征
得被提名人同意。
    2.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应经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3.监事会应将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开披露
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候选人应当在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本人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监事职责。监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监事任职资格,并
就其本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
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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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具体办法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相同数目的投票权,股东可以将其投票权集中投向 1 人或
分散投于数人。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如 2 名或 2 名
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
选的董事、监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
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监事总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
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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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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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通过提案
的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
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手续。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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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十四条 已经登记手续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
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
的律师、大会工作人员以及董事会或召集人邀请的嘉宾、记
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
求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五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
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
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
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
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违反前三
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
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意见。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
持人同意者,可发言。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
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上述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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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行政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
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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