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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2021-08-18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17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行为,
充分发挥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积极作用,提高重大
事项决策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将《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和重大事项
决定权授予经理层行使。
    第三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决策和经营效率,保证公司经营管理
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经理层行使。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层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
模式,在保持授权管理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清单动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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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以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董事长可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规则》及本制度制定授
权清单,细化董事会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可依法授权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
监代为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
        第八条   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负责人,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职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的决议,依董事会的授权和《总经理工作规则》行使职责。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按职责分工负
责分管的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授予经理层审议、批准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具
体权限如下:
    (一)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劳务
合作等交易事项及相关合同签署,但上述交易或合同金额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1.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2.销售、工程承包合同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
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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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内的交易
事项;
    (三)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内且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交易事项;
    (四)对年度固定投资(含技改)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幅度
不超过原计划金额的 10%;
    (五)300 万元以内的对外投资,但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对
外投资金额不得超过 1,000 万元;
    (六)对公司当期损益影响额在 100 万元以内且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 10%以内的资产处置事项(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的
报废、出售、核销等);
    (七)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证券投资事项;
    (八)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支付及
资产运用方案;
    (九)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提出员工及子公司奖励方
案、提取数额及奖励办法,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与调整;
    (十一)不可抗力、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的处置权;
    (十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经理层依据授权行使本制度第(十一)款的权力时,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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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须履行
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程序,对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应通
过总经理办公会的方式进行决策,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士意见。
    第十二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还应同
时遵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制度》《资产损失(报废)
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在作出
决定或签订合同、协议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备。
    第十四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范围,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因不当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使权力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严重影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执行授权情况及决策过程进行
监督、检查,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及授权的实际效果,可以对授
权事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
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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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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