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 法 律 意 见 书 -----------------------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西部创业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王瑞婷、陶亚梅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 15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以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度股东大会提案》 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 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 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 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3 / 15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 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 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 4 / 15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2021 年度股东大会由 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 登《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三楼会 议室召开。 5 / 15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网络投票平台及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投票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2 日前刊登了会议 通知。公司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提案、投票方式及其他 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54,816,799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58.6143%,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53,326,20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8.5121%。 6 / 15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数据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 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段内,通过 网络投 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490,59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02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公司与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人员 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已由公司及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7 / 15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 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董事薪酬的提案》 7.《关于监事薪酬的提案》 8.《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未出现修改原提案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 8 / 15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条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监票、验票和计票。 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 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 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其余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54,816,7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215,186,5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9 / 15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54,816,7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215,186,5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54,816,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215,186,4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10 / 15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4)《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4,805,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86%;反对 11,7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215,174,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 反对 11,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5)《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54,816,7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215,186,5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1 / 15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000%。 (6)《关于董事薪酬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4,804,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86%;反对 11,8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215,174,7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 反对 11,8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7)《关于监事薪酬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4,804,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86%;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1,7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215,174,7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7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12 / 15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4,805,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1,7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215,174,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7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55%。 3.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提案全部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均以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13 / 15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以下空白,签字、盖章见下页) 14 / 15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声洪 经办律师:王瑞婷 经办律师:陶亚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15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