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 管理工作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现就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符合 监管要求及公司管理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 助于提高公司管理效能,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董事 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宁夏西部创业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 独立董事:张文君、徐孔涛、吴春芳 2022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