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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烽火电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11-16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5 年 8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 年 6 月 28 日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 年 10 月 2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2021 年 11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2、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3、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
面的 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战略委员会
委员资格。战略委员会人数不足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划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等日常工作。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须给
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总体战略和规划思路,确定发展方
向和目标的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经营规划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经营规划部进行初审,签发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经营规划部;
   (四)由经营规划部组织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经营规划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者 1/2 以上委员提议时,
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
投票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署并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二十四条 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委员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至少”,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