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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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5 年 8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 年 6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 年 11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提名委员会委员资
格。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时,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
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召开委员会,应提前 5
天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
急,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
的限制。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
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署,并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至少”,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