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电子: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04-16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 年,公司监事会以《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
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为依据,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
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了监督,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合规经营起到了较好作用。现将 2021
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组织召开了 6 次会议,具体情
况如下:
1、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于股份公司监事张铁、王爟琪、任蒙、吴修武参加了会议,
张燕因工作原因未现场参加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
铁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
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
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度报
告及年报摘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使用自
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2、2021 年 4 月 25 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表决,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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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
3、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表决,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审议
通过了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
《审议关于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股东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
4、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参与表决,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5、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参与表决,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
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
6、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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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对 2021 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1、关于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等程序进行了监督,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及公司董事、
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能够严格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规范运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能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未发生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2、关于对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会计报表及财务资料进行了认真
细致的检查和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
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2021 年度财务报告能
够客观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希格玛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是客观
公正的。
3、关于对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孙帅、
张富琴、刘琨、刘小刚、唐健隆、俱帅、马丙珊因个人原因
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陕
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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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使用自有
资金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陕西烽火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需回
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使用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
合计 39297 股。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关于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
除的 433 名激励对象在对应的考核期内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
等考核结果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
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关于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
除的 69 名激励对象在对应的考核期内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
等考核结果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
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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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对聘任张燕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张燕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
失信责任主体,张燕女士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职务秘书合法、
有效。
7、关于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股东监事候选人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张燕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赵冬除担任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改革部
部长外,任建伟除担任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
长、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外,宋晓辉除担任陕西
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张燕、赵冬、任建伟为公司
董事候选人合法、有效,提名宋晓辉为股东监事候选人合法、
有效。
8、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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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
审核,同意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自我评价报告。监
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具有较为
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
贯彻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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