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中国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51 号尚中心 713 室 邮编: 710075 Guantao Law Firm Tel:86 29 88422608 Fax:86 29 88420929 Room 713 Shang Zhong Xin,No.51 Gaoxin E-mail:guantaoxa@guantao.com Road, Xi'an, Shaanxi,China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 002571 号 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 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1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比例数值均采用 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 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2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烽 火宾馆 5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宋涛主持,公司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 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投票方式与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327,622,3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80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 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 共 6 人, 代表公司股份 2,456,6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063%%。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 表公司股份 330,078,9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863%。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按规定的程序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进行合 计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 司对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逐项表决了以下议 案: 1.表决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6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99.9968%;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6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99.9968%;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4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6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99.9968%;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表决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6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99.9968%;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表决通过《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6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99.9968%;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表决通过《关于 2022-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施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表决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6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99.9968%;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表决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7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99.9998%;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89%;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7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6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998%;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89%;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宋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330,067,2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 2,832,873 股。 (2)选举何健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330,067,278 股 ;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832,873 股。 (3)选举李培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329,993,478 股 ;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 份数:2,759,073 股。 (4)选举张燕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329,993,4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59,073 股。 (5)选举赵冬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330,060,578 股 ;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826,173 股。 (6)选举任建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329,993,4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59,073 股。 7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聂丽洁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9,993,4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59,073 股。 (2)选举程志堂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9,993,4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59,073 股。 (3)选举茹少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9,993,4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59,073 股。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张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330,000,1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65,773 股。 (2)选举宋晓辉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330,000,1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65,773 股。 (3)选举王爟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329,993,4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59,073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8 项、第 9 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经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6 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0 项议案、 第 11 项议案、第 12 项议案为公司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由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累计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余议 8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票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经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贾建伟 经办律师:张翠雨 经办律师:杨梅 2022 年 5 月 12 日 北京 成都 大连 福州 广州 杭州 香港 济南 JOO* 南京 纽约^ 上海 深圳 苏州 悉尼 天津 多伦多 武汉 厦门 西安 BeijingChengduDalianFuzhouGuangzhouHangzhouHong KongJinanJOONanjingNew YorkShanghaiShenzhen SuzhouSydneyTianjinTorontoWuhanXiamenXi′an *观韬中茂亚司特(上海自贸区)联营办公室 ^成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