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01-18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
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足额提取公
积金、一般准备和信托赔偿准备金后,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在具备下列所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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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
信托赔偿准备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不用于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
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5、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
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
利不少于 1 股。
6、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不断发展的经营规模不相匹配时,在满足
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但董事会应遵循“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红”的原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制定相应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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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7、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
表决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执行情
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机制、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
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董事会通
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
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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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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