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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国投A: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12月)2017-12-27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程序,完善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人力资源部每季度应制定下一季度履职计划,经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
长审定。
     (六)董事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
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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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
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
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名人选。提名委员会可会同公司党委对拟任
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人力资源部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会议议案情况,并定期
(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提名后应召集会议,对其
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在发生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时,提名委员会
认为有必要也应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董事会
批准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人力资源部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
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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