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12月)2017-12-27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董事会对系统性风险、体制性风险等的控制能力和水平,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及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财务专业人士。
第四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监察审计部为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年度报告;(二)确定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
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三)为董事会督导公司风险管理文化
建设提供建议;(四)审批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五)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组
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六)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七)审
批公司拟开展的以下活动:1.设立新机构;2.从事重大收购和投资;3.开发新产
品、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等金融创新;(八)对公司自
有财产和信托财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九)对公司信托业务和自营业务
的风险控制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
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审批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的信息披露;(十一)监督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十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十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十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十五)
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
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提
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确
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十六)风险管理部和监察审计部
每季度应制定下一季度履职计划,经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长审定。(十七)董事
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工作中的特别职责:(一)应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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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二)督促会计师事
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
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确认签字;(三)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五)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六)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七)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审计部负责做好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资料:(一)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
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
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七)公司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八)公司风险状况报告;(九)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
析报告;(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对风险管理部和监察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经董事会办公室呈报董事会讨论。风险管理部和监察审计部
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会议议案情况,并定期(原则上每季度
一次)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原
则上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审计部的工作人员可列席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经董事会批准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监察审计部保存。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提请董事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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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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