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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国投A:董事会信托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12月)2017-12-27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信托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促进信托主业不断发展,根据《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信托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信托委员会负责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当公司或股东
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信托委员会应保证公司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
务。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托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
为金融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 信托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信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信托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为信托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创新与研究发展部配
合。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信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公司信托业务发展专项规划;
(二)初审总裁办公会或总裁拟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信托项目;(三)对公司信托
业务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四)针对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公司信托
业务后要求组织整改的问题,研究提出具体措施;(五)指导信托业务部门开展
信托业务创新,审议公司金融创新政策,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创新产品方
案及各类新产品风险限额等进行评估和审批;(六)研究初审公司信托业务部门
设置方案;(七)指导对信托从业人员的培训等;(八)审核公司创新类信托计划;
(九)监督、检查、评价信托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十)业
务管理部每季度应制定下一季度履职计划,经董事会办公室报公司董事长审定。
(十一)公司董事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信托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业务管理部负责做好信托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资料:(一)信托业务运行情况报告;(二)信托财务报告;(三)信托业务审
计报告;(四)对外披露信息资料;(五)信托业务内部决策记录和有关决议文件
等;(六)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七)监管部门检查意见等;(八)公司的
信托业务管理制度等;(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业务管理部提供的报告等进行讨论,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经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审议。业务管理部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应与董
事会办公室沟通会议议案情况,并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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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信托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原则上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信托委员会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信托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部工作人员可列席信托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信托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董事会
批准后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信托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信托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
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八条 信托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业务管理部保存。
    第十九条 信托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
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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