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2020-07-07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20-25)
2020 年 7 月 6 日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根据最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
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20 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股权管
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我公司启动了本次《章程》修改工作,
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修改
(一)根据最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20 年)的规定,
取消股东大会审议核销资产条款,同时对董事会决定资产核
销金额进行了修改。
(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2020 年 5 月 29 日发布)第十五条,新增了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条款。
二、根据监管文件和意见进行的修改
(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相关要求,对股东享有权利条款中造成公司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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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经营规则的股东,监管部门限制权利和责令部分进行了
补充。
(二)根据《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信托
公司主要股东的定义,对公司股东承担义务中不质押所持有
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了范围限定的补充说明;依据第三十三
条第一款对不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
托等金融产品进行了补充;按照第三十六条要求新增了主要
股东的定期评估工作条款。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第 12 次党委会前置研究,现
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
体修改内容详见后附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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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修订说明或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利:
列权利: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 根据《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信托公司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 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 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
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 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益人等存在下列情形,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
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 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 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限制信托公司股东参与经
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 益行为造成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 提案权、处分权等;责令信托公司控股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
行为的股东,中国银保监会或其 以限制公司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 完成前,限制其股东权利,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符合国务院银
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公司 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的投资人按照评估价格受让股权”修
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 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改。
公司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 责令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完
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 成前,限制其股东权利,限期未完成
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转让的,由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处分权等权利。 理机构相关要求的投资人按照评估价
格受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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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修订说明或依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五)不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 1.根据《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信托公司主
列义务: 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公司股份 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
...... 总额百分之五的不受本规定限制); 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有
(五)不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 (六)不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受 重大影响的股东”。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在
股权; (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股 信托公司章程中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
(六)不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设 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 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立信托; 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公司股份总额 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
(七)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 百分之五的不受本规定限制); 外。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同一上市信
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七)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 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不受本条前
有股权; 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权; 款规定限制”修订。
(八)公司主要股东应在必要时 (八)公司主要股东应在必要时向公 2.根据《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信托公
向公司补充资本; 司补充资本; 司主要股东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实向信托公司提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九)公司主要股东应按照法律的规 供与股东评估工作相关的材料,配合信托公司开展主要股东的定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定,如实向信托公司提供与股东评估 期评估工作”新增。
工作相关的材料,配合信托公司开展
主要股东的定期评估工作;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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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修订说明或依据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年修订)第 3.3.10 条“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
权……
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8.8 条“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
(十七)决定一次性核销单项资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产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应收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款项、各项贷款(不含委托贷
元人民币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再明确核销资产审议
款)、拆出资金、应收租赁款、
(十七)审议董事会制定的风险补偿 要求,仅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存货、在
和激励制度; 2.《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建工程、无形资产;
(十八)通报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 (2018 年修订)第二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
(十八)审议董事会制定的风险
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补偿和激励制度;
(十九)报告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10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
(十九)通报监管部门对公司的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露义务;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二十)报告受益人利益的实现
审议的其他事项。 审议。”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
情况;
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20 年)第五节第(三)项“资产减值准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备计提或者资产核销,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已取消了核销资产需经审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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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修订说明或依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1.综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报
下列职权:
报告工作; 告披露相关事宜》(2020 年)规定,从财务谨慎性原则、规范内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控管理等方面考虑,保留董事会审议程序。
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订)第 6.8.8 条“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
(三)制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十八)决定核销 100 万元以上且对 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 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履行
(十八)决定核销单项金额在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 信息披露义务。”修改董事会的相关核销职权规定。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至 2000
上的各项资产;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
万元的各项资产;
(十九)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涉及 与关联交易》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十九项条款。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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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
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过认真的自查论证,认为公司已经
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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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
……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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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
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
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
定。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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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
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
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
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
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
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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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
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
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
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
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
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
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
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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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
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
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第九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
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三十五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
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
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
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
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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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三
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充实公司的资本金,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增强
公司风险抗御及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
开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在取
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计三家,分别为陕西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金控集团”)、陕西财金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财投”)、中泰长安(西安)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泰长安”)。所有发行
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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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20 年 7 月 7 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0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并按“进一法”保留元
后两位小数的金额。其中,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的事项,则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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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
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
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届时由公司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新的规定予
以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189,203,853 股(含本数,
下同),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各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数量情
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票数量
1 陕金控集团 不超过 674,912,827 股
2 陕财投 不超过 257,145,513 股
3 中泰长安 不超过 257,145,513 股
合计 不超过 1,189,203,853 股
认购股份数量计算至个位数,小数点后位数舍掉。若公
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及发
行对象的认购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若因法律法规修订、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本次
发行批准或核准情况、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最终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金额或认购股份数量与约定有差异的,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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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发行对象
的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按照最终发行价格乘以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确定且不超过人民币 37 亿元,扣除
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
七、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陕金控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陕财投和中泰长安认购的本次发
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
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进行分红派
息,则本次发行的股份不享有该等分红派息。在本次发行日
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
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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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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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四
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陕
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
称“预案”)。预案的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陕西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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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五
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
事会应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作出决议。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详见
当日披露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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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六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公司编制了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报告,内容详见
当日披露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报告》。
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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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七
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向包括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财
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泰长安(西安)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 3 家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189,203,853 股(含本数)A 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
册资本将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结
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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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八
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
构将发生变更,因此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
果,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
股本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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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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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九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要求,公
司董事会编制完成本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23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
作的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
可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
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处理与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满足监
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2. 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实
际发行时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
体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
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及具体认购办法,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
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的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及股份回购注销事项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及确定与本次发行方案有
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24
3.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监管机
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作、签署、修
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并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4. 聘请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署、
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合同、协议等
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合作协议、股份认购协议、承
销及保荐协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等),并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
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5. 授权董事会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设立专用账户,专门用
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并确定开户银行、办
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
具体事宜;
6. 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有关股份登记、股份锁定及上
市事宜;
7.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改、验资、注册
资本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有关具体事宜;
8. 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
排进行调整;
9. 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政策有新的
25
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的,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非
公开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
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
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10. 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
许范围内,授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上市等有关
的其它事项;
11. 授权董事会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12. 办理除上述第 1 至 11 项授权以外的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13. 授权董事会在获得本议案所载各项授权的前提下,
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将本议案所载各项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所授
权之人士行使。
上述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
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6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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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十一
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
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陕西省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
具体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
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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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29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十二
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战
略投资者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进一步适应中国银保监会对于资本监管的趋势要求,本
公司有必要补充资本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公司的
整体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
础。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陕西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金控集团”)、陕西财金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财投”)以及中泰长安(西安)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泰长安”)参与本次
认购。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一方面通过多层
次合作,分享战略及业务资源,有利于推进公司转型发展;
另一方面通过业务协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盈利
能力,有助于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商业合理性
陕金控集团为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大型
骨干企业,按照陕西省委省政府“支持金控集团国有资本运营
30
公司试点,加快金融全牌照布局”的指示要求,重点布局银、
证、保、信等金融业务,为陕西省现代化工、汽车、航空航
天与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现代医药六
大支柱产业发展以及中小企业上市哺育等提供金融支撑,为
区域经济增长贡献了积极力量。陕财投为陕西省内金融资产
的投资平台,肩负着优化国有金融资源布局,有效防范金融
风险以及促进陕西金融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任务。本公司
作为陕西省内首家上市的省属金融机构,中西部地区唯一的
上市信托公司,是省内重要的上市金融平台,积极发挥着信
托投融资功能,为大批企业和项目提供了融资服务,支持区
域经济发展。
本公司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陕金控集团及陕财投,一方
面有助于优化国有金融资源布局,防范金融风险以及促进陕
西金融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本公司资本
实力的充足,促进本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壮大公司实力,
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中泰长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泰资本股权投资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资本”),中泰资本为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为中泰证券旗下唯一专业从事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
的管理平台;同时中泰长安引入西安曲江文化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金控”)投资 80%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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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份额。本公司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中泰长安,有利于本
公司在行业信息、投研能力、市场渠道等方面获取产业股权
投资管理经验,推动业务转型发展;同时,中泰资本及曲江
金控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及产业资源,依托其产业背景和投资
布局,深耕资本运作、项目运营、产业链管理、技术咨询服
务等主要环节,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可以充分调动各方优质
资源,更好地支持公司投资类业务发展。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按照最终发行价格乘以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确定且不超过人民币 37 亿元,扣除
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
四、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陕金控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30 日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45 号陕西投资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 刘红旗
注册资本 331,318.13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 916100005933044398
代码
32
经营范围 资本运作及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及管理;受
托管理专项资金;信用担保和再担保;实业
经营;投融资及金融研究;企业重组、并购
咨询的经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陕金控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陕西省国资
委。陕金控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陕西省国资委 陕西省财政厅
90.74% 9.26%
陕金控集团
3.主营业务情况
陕金控集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金融控
股集团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1]203 号)批准设立的
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注册资本 33 亿元。主要从事金融投资、
资本运作及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及管理,受托管理专项资金,
信用担保和再担保,并购重组等业务。陕金控集团以立足陕
西、服务大局为宗旨,围绕构建金融生态圈为主线,坚持创
新发展,形成了投资基金、金融服务、要素交易三大业务板
块,涵盖产业投资、投资基金、金融服务、融资担保、融资
租赁、多元要素交易以及国有资本运营的基础构架,发挥了
综合性投融资平台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
33
(二)陕西财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陕西财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9 日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1 号中国人寿
陕西分公司 A 座 16 层 1607 室
法定代表人 刘亚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 91610000MA6TKFPM3C
代码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及管理(仅限以企业自有资产投
资);政府性引导基金股权投资(仅限以企
业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陕财投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陕西省财政厅,陕
财投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陕财投是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为贯彻《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共陕西
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
34
见》,由陕西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全额出资设立。主要经营
范围为金融股权投资及管理、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陕财
投紧抓金融改革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市场化配置资源和国有
金融投资平台的独特优势,努力促进陕西金融产业和实体经
济发展。
(三)中泰长安(西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中泰长安(西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成立日期 2019 年 8 月 12 日
注册地址 西安曲江新区雁展路 1111 号莱安中心 T1 栋
2405 室
执行事务合伙 中泰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人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 91610133MA6X2X1X56
代码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
以自有资产投资);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2.控制关系
中泰长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泰资本,中泰长安的控
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35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中泰长安的主营业务为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投
资及投资咨询服务。中泰长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泰资
本,中泰资本为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的专业机
构,注册资本 22.20 亿元人民币。中泰资本现已形成创业投
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PIPE 基金等覆盖企
业发展全周期的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体系,投资领域涉及
现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疗医药及大健
康、高端装备制造、文化产业等多个行业。截至 2020 年 5
月,公司在管基金 12 只,基金总认缴规模约 130 亿元,累
计投资项目 118 个,已退出(含部分退出)项目合计 55 个,
其中 A 股上市 3 家,上市公司收购 3 家。2019 年,公司利
润总额 1.1 亿元。
六、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36
本公司与陕金控集团、陕财投、中泰长安签订了《战略
合作协议》,就合作领域、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期限、
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安排等做出了明确约定。
(一)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协同效应
1.陕金控集团
陕金控集团由陕西省国资委及财政厅代表陕西省政府
出资设立,作为陕西省内金融资产的控股平台,履行优化国
有金融资源布局,防范金融风险以及促进陕西金融产业和实
体经济发展的职责。陕金控集团在基金管理、股权投资等领
域具有丰富的渠道资源及广泛的影响力。本公司在引入陕金
控集团后,将在资源、渠道、客户等方面实现共享与互补,
拉动关联产业发展,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业务链条网络,以
提升本公司抵御风险和持续盈利能力。
2.陕财投
陕财投由陕西省财政厅代表陕西省政府全额出资设立,
作为陕西省内金融资产的投资平台,履行优化国有金融资源
布局,防范金融风险以及促进陕西金融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的职责。陕财投在基金管理、股权投资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渠
道资源及广泛的影响力。本公司在引入陕财投后,将在资源、
渠道、客户等方面实现共享与互补,拉动关联产业发展,形
成多层次多渠道的业务链条网络,以提升本公司抵御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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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盈利能力。
3.中泰长安
中泰长安的投资人为中泰资本(持有其 20%财产份额,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曲江金控(持有其 80%财产份额,为
有限合伙人)。中泰资本为中泰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为中泰
证券旗下唯一专业从事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管理
平台。本公司引入中泰长安作为战略投资者,有利于本公司
在行业信息、投研能力、市场渠道等方面获取专业投资管理
经验,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同时,中泰资本及曲江金控积累
了丰富的金融及产业资源,依托其产业背景和投资布局,深
耕资本运作、项目运营、产业链管理、技术咨询服务等主要
环节,通过各方战略合作,可以充分调动各方优质资源,更
好地支持本公司业务转型发展。
(二)合作领域及目标
本公司与陕金控集团、陕财投、中泰长安的合作领域主
要为信托业务、自有资金贷款及投资业务、财务顾问业务、
融资等,在资金、项目、资源整合、配套服务等方面开展全
方位战略合作。本公司将充分利用战略投资者的渠道、资源
优势,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三)合作方式
1.战略投资者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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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金控集团、陕财投、中泰长安通过认购本公司非公开
发行的股份的方式进行合作。
2.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陕金控集团、陕财投、中泰长
安均有权向本公司提名 1 名董事候选人。
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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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十三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向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金控
集团”)、陕西财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财
投”)及中泰长安(西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中泰长安”)等三家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189,203,853 股。
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6 日与认购对象陕金控集团、陕
财投、中泰长安分别签订《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
认购协议》,协议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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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十四
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拟向包括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陕金控集团”)、陕西财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泰长安
(西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 3 家特定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189,203,853
股。由于按照《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
陕金控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成为本公司 5%以上股
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10.1.6
条等相关规定,陕金控集团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其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以上议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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