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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国投A: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8-20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0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至 3
名,应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专
门负责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每季度应制定下一季度履职计划,经董事
会办公室报公司董事长审定。
    (六)董事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一)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的指标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会议议
案情况,并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绩效评价结果报公司党委会审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在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后提交委员会审
议,委员会通过后经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原则上应召开一次会议,
对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在发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时,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认为有必要也应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
董事会批准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提请董事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