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8-20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0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程序,完善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每季度应制定下一季度履职计划,经董事
会办公室报董事长审定。
(六)董事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政治表现、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廉洁
从业情况、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
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名人选。提名委员会可会同公司党委对拟任
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在召开相关
会议前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会议议案情况,并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提名后应召集会议,对其
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在发生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时,提名委员会
认为有必要也应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董事会
批准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人力资源(党委组织部)部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
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