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2021-01-23
证券代码:000563 股票简称:陕国投 A 公告编号:2021-12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21 年 1 月 22 日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过认真的自查论证,
认为公司已经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的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 2021 年 1 月 2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
1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
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
……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
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
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
定。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3
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
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
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
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
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
4
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
情形。
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
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
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
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
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
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
5
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
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
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
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第九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
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三十五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
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
6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补充公司的资本金,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增强
公司风险抗御及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
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在取
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
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
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
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
7
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
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
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
监管机构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
定价基准日,下同)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与本次发行
前本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资产值的较高者。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
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
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本公司在发
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8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
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
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届时,监管
机构对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189,203,853 股
(含本数,下同),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若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
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
非公开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董
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上限及发行价格等具体情
况协商确定。
六、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6 亿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
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
七、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9
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
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该等限售期安排。限
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
例共享。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以上议案,已经 2021 年 1 月 2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
10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三
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陕
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
称“预案”),预案的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陕西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以上议案,已经 2021 年 1 月 2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
11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四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要求,现
编制完成本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以上议案,已经 2021 年 1 月 2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
12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五
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
事会应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作出决议。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详见
当日披露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附件。
以上议案,已经 2021 年 1 月 2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
13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六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影响分析、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
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公司编制了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报告,详见《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影响分析、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 2021 年 1 月 2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
14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七
关于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变
更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1,189,203,853 股(含本数)A 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
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并相应调整股权结构,本公司将根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议案,已经 2021 年 1 月 2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
15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八
关于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修
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将
发生变更,因此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股本结
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已经 2021 年 1 月 2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
16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拟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及
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
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全
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处理与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满足
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2. 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实
际发行时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
体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
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及具体认购办法,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
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的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及股份回购注销事项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及确定与本次发行方案有
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17
3.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监管
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作、签署、
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并履行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4. 聘请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
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合同、协
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承销及保荐协
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等),并履行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
等手续;
5. 授权董事会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设立专用账户,专门
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并确定开户银行、
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等具体事宜;
6. 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有关股份登记、股份锁定及
上市事宜;
7.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改、验资、
注册资本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有关具体事宜;
8. 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
排进行调整;
9. 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政策有新
18
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的,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非
公开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
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总
额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10. 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
许范围内,授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上市等有关
的其它事项;
11. 授权董事会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12. 办理除上述第 1 至 11 项授权以外的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13. 授权董事会在获得本议案所载各项授权的前提下,
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将本议案所载各项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所授
权之人士行使。
上述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
以上议案,已经 2021 年 1 月 2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9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