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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国投A:董事会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8-23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1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合规体系建设,加强董事会对公司关联
交易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推进指导公司合规管理及关联交易
的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
至少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作为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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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风险
管理部等部门协助组织落实。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合规及内控管理政策及实施方案;对
合规及内控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
合规及内控管理的基本制度、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
意见;监督、评价公司合规及内控管理工作,审查公司在遵守法
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执行情况。
    (二)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
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
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审议案防工作报告;考核
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
审查和监督。
    (三)制订与修改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洗钱风险管
理策略、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审阅反洗钱
工作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
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向董
事会、监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公布,更新报告频率每年不少于 1
次,有变化及时更新;年末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评判,
评估关联交易业务风险;审查公司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每季度应制定下一季度履职计划,
经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长审定。
    (六)董事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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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做好合规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一)合规及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二)案件防范工作报告及自我评估报告;
    (三)关联方名单,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方案、关
联交易情况说明;
    (四)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和风险管理部提
供的议案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经董事会办公室呈报
董事会讨论。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和风险管理部在召开相关会议前
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会议议案情况,并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
次)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原则上召开一次会议,当有 2 名以上
委员提议时,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和风险管理部的工作人员可列
席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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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董事会批准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
见。
    第十八条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内控与法律合
规部保存。
    第十九条 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由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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