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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国投A: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3-22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强化董事会风险管理职能,根据《公司法》《信托公司
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
管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
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
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委员
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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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总部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二)确定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风险偏好、重要风险管
理领域的风险偏好设置、信托及固有业务策略和重大风险管
理解决方案;
    (三)为董事会督导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提供建议;
    (四)掌握公司风险状况,审批公司信托和固有业务风
险管理相关的重要管理政策、重要管理制度、重要管理细则、
重要管理手册等;
    (五)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六)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
    (七)对公司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
评估;
    (八)对公司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的风险控制及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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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董事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做好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报告;
    (三)公司资产质量分析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风险管理总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经董事会办公室呈报董事会讨
论。风险管理总部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
会议议案情况,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原则上召开一次会议,当有 2 名以上委
员提议时,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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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总部的工作人员可列席风险管理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经董事会批准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
的意见。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
中明确表决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风险管理总部保
存。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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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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