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减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暨调整发行方案相关事项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29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减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暨
调整发行方案相关事项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认
真审阅本次会议相关资料,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减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暨调整发行
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非公开发
行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募集资
金规模、锁定期等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进行的调整,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上市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收益及填补措施》的修订,符合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本次调减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暨调整
发行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减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后,仍为间接控
股股东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董事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朱新蓉 唐光兴
王子健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