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西太原市南中环 529 号清华控股创新基地 A 座 8 层 邮编:030006 8/F, Building A, TI Park, 529 Nanzhonghuan Street, Taiyuan, Shanxi 030006,China 电话/Tel: (+86)(351)7032237/38/39 传真/Fax: (+86)(351)7024340 网址/Website:http://:http://www.grandall.com.cn 2017 年 1 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第 04G2016049001 号 致: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海德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 (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弓建峰、牛惠 兰律师出席了海德股份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海 德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 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 件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 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hinfo.co m.cn)。根据海德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召开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 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 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7 年 1 月 13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2- 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 月 12 日 15: 00 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星期五)14:50 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27 号 A 座写字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海德股份董事长郭怀保先生主持, 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 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告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是 2017 年 1 月 6 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一)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共 84 名,代表股份 31,219,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为 28.5652%。 (二)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名,代表 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 0%。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84 人,代表股份 31,219,45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52%。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 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 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法律意见书 除公司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调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暨调整发行 方案的议案》; 1.1 发行数量、发行规模 1.2 限售期 2、《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议案》; 4、《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5、《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 措施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 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 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 -4- 法律意见书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 有关股东代表和监事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予以 合并、清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暨调 整发行方案的议案》 1.1 发行数量、发行规模 赞成 30,883,7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46%;反 对 317,0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155%;弃权 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99%。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30,883,709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46%;反对 317,044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155%;弃权 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599%。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46%同意,表决通 过。 1.2 限售期 赞成 30,903,2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870%;反 对 316,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13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30,903,209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870%;反对 316,244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98.9870%同意,表决通过。 -5- 法律意见书 2、审议《关于调整非公开发地预案的议案》 赞成 30,885,1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91%;反 对 334,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70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30,885,109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91%;反对 334,344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7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91%同意,表决通 过。 3、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赞成 30,885,1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91%;反 对 334,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70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30,885,109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91%;反对 334,344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7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91%同意,表决通 过。 4、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赞成 30,885,1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91%;反 对 334,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709%;弃权 0 股,占 -6-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30,885,109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91%;反对 334,344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7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91%同意,表决通 过。 5、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 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赞成 30,885,1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91%;反 对 334,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70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30,885,109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91%;反对 334,344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7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291%同意,表决通 过。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7-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承办律师: 弓建峰 律 师 张 蕾 律 师 牛惠兰 律师 签署日期:2017 年 1 月 13 日 签署日期:2017 年 1 月 13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