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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德股份:独立董事意见书2017-01-23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认

真审阅本次会议相关资料,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将至,为确保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延长十二个月,自 2017 年 2 月 3 日至 2018 年 2 月 2 日。我们对相关

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和审议,认为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上市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

的有效期。

    二、关于提请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鉴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将至,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工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自 2017 年 2 月 3 日至 2018 年 2 月 2 日。

我们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和审议,认为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

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

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有效期。

       三、关于本次董事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朱新蓉               唐光兴




        王子健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