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独立董事意见书2017-01-23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认
真审阅本次会议相关资料,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将至,为确保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延长十二个月,自 2017 年 2 月 3 日至 2018 年 2 月 2 日。我们对相关
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和审议,认为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上市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
的有效期。
二、关于提请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鉴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将至,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工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自 2017 年 2 月 3 日至 2018 年 2 月 2 日。
我们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和审议,认为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
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
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有效期。
三、关于本次董事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朱新蓉 唐光兴
王子健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