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2-04
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6号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持股3%以上的股东海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3,793,13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2.35%)提请增加《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与《关于提请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除此之外,无其他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2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2 月 2 日—2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2 月 3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2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2 月 3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口市龙昆南路 72 号耀江商厦三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怀保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21 名,代表股份
66,685,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 44.1043%。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41,908,1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7170%;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股份 24,777,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6.387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过
了如下议案:
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均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项、第三项议案,关联股东海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和海南新海基投资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
(一)《关于终止公司质押全资子公司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向五矿信托公司融资
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其中同意 66,672,5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02%;反对 13,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64,369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7 %;反对 13,2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二)《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其中赞成 24,776,5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60 %;反对 1,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24,776,569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三)《关于提请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其中赞成 24,764,5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475%;反对 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0%;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84 %。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24,764,569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47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弓建峰、牛惠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