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再次向永泰控股申请借款及2016年度就设立海徳资管向永泰控股申请财务资助情况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2-08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再次向永泰控股申请借款
及 2016 年度就设立海徳资管向永泰控股申请财务资助
情况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
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相关资料,现对
《关于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再次向永泰控股申请借款及 2016 年度就设立海徳
资管向永泰控股申请财务资助情况说明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徳资管于 2016 年 10 月取得西藏自治区金融机构金融不良
资产批量处置资质后,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项目储备不断增加,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6 日与间接控股股东永泰控股签订的《财务资助协议》已于 2017 年 2 月 2
日到期,间接控股股东永泰控股为进一步支持公司发展,保障海徳资管业务资金
需求,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再次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借款。因此,
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再次向间接控股股东永泰控股申请
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借款,保障公司资金需求,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具体以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已经证
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公司应抓紧落实募集资金到位,保障公司业务开展的资金
需求,减少因借款增加的财务成本。同时,董事会审阅确认了 2016 年度公司就
设立海徳资管向永泰控股申请财务资助的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公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上述相关
事宜。
独立董事:
朱新蓉 唐光兴
王子健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