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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德股份: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再次向永泰控股申请借款及2016年度就设立海徳资管向永泰控股申请财务资助情况说明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2-08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再次向永泰控股申请借款
  及 2016 年度就设立海徳资管向永泰控股申请财务资助
             情况说明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再次向永泰控股
申请借款及 2016 年度就设立海徳资管向永泰控股申请财务资助情况
说明的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所涉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徳资管于 2016 年 10 月取得西藏自治区金融机
构金融不良资产批量处置资质后,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项目储备不断
增加,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6 日与间接控股股东永泰控股签订的《财
务资助协议》已于 2017 年 2 月 2 日到期,间接控股股东永泰控股为
进一步支持公司发展,保障海徳资管业务资金需求,拟在未来 12 个
月内再次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借款。因此,公司拟在
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再次向间接控股股东永泰控股申
请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借款,保障公司资金需求,借款利率为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具体以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鉴于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申请已经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公司应抓紧落实募集
资金到位,保障公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减少因借款增加的财务成
本。同时,就 2016 年度公司为设立海德资管向永泰控股申请财务资
助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权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朱新蓉                唐光兴




             王子健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