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审委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之回复2017-02-15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审委对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
之
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七年二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17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发审委对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证发反馈函[2017]4 号)已收悉,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已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国浩律师
(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发行人律师”)对审核意见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做以下回复说明。
为使本次回复表述更为清晰,下文采用的简称或术语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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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将控股股东借款 8.5 亿元用于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随即将该项借款归还控股股东的过程,决策和披露情况。请保荐机
构补充说明核查情况。
答复:
一、发行人与永泰控股间借款及还款的过程、决策和披露情况
(一)发行人因设立海徳资管与永泰控股间借款及还款的过程
1、发行人因设立海徳资管向永泰控股的借款过程
2016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与间接控股股东永泰控股签署《财务资助协议》,
约定永泰控股在 2017 年 2 月 3 日前向发行人提供不超过 15 亿元的财务资助;期
限为自上述资金实际到达发行人账户之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如需延期,则发行
人应在财务资助到期前 1 个月内通知永泰控股,延期通知送达永泰控股后,上述
期限自动延续 12 个月,但上述财务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上述财务资助
为有偿使用,年资金使用费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并根据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调整政策而调整,根据实际资金使用期限按日计收。为提高资金使用的
灵活性,双方约定该项财务资助采用随借随还、年底统一支付利息的方式。根据
发行人及永泰控股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发行人在提前偿还相关借款前,需向永
泰控股递交书面通知。
根据发行人与永泰控股签署的上述《财务资助协议》,2016 年 7 月 25 日,永
泰控股向发行人发放 8.5 亿元借款,用于进行对海徳资管 10 亿资本金的实缴工
作。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
第 115589 号),截至 2016 年 7 月 25 日,海德股份已完成对海徳资管 10 亿注册
资本的实缴,相关资金缴存于海徳资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
行开立的人民币基本户内。
2、发行人向永泰控股的相关还款过程
鉴于海徳资管成立之初,尚未取得在西藏自治区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
处置业务的资质,无法全面开展业务工作,为避免资金闲置、降低上市公司财务
成本、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016 年 7 月-9 月,发行人向永泰控股分 3 笔偿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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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2 亿元的上述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 7 月 26 日,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 2,000 万元,向永泰控股偿还 2,000
万元借款;2016 年 8 月至 2016 年 9 月,公司向海南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德置业”)分 2 笔借入 80,000 万元借款,并于同期分 2 笔向永泰控股
偿还了 80,000 万元的借款。
2016 年 8 月至 2016 年 9 月,海德置业分 5 笔向海徳资管合计借入 88,500 万
元,在留存公司所需资金后,海德置业于同期分 2 笔向海德股份发放合计为
80,000 万元借款。
3、发行人向永泰控股的再次借款的过程
随着海徳资管的逐步发展,特别是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收到银监会下发的
编号为银监办便函[2016]1692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公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
通知,获得在西藏自治区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处置业务的资质后,海徳资
管的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项目储备不断增加。
为支持海徳资管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与永泰控股签署的《财务资助协议》
的约定,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向永泰控股提交了《关于向永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借款的申请》,提出海徳资管已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收到银监会下发的
编号为银监办便函[2016]1692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公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
通知,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项目储备不断增加,根据项目储备和业务发展
需要,向永泰控股申请借款 9.7 亿元。在提交上述文件后,2016 年 12 月,发行
人分 4 笔合计向永泰控股借入 9.7 亿元。
截至目前,永泰控股提供给发行人的财务支持款余额为 10.0 亿元,海徳资管
已开展了合计 12.62 亿元的不良资产管理业务(截至 2016 年年末时,海徳资管
已开展的不良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为 9.62 亿元)。
(二)发行人因设立海徳资管与永泰控股间借款及还款的决策
1、发行人因设立海徳资管向永泰控股借款的决策程序
2015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向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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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向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永泰控股申请
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借款,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发行人拟向
关联方申请借款的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向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
请借款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拟向关联方申请借款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向永泰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未来 12 个月内,
办理向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借款的具体事宜,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
2016 年 2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公司向永泰控股申请借款的相关议案及授权董事会及授权人士办理向永泰控
股申请借款事宜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16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与间接控股股东永泰控股签署《财务资助协议》,
2016 年 7 月 25 日,永泰控股向发行人发放了 85,000 万元借款。
2、发行人对永泰控股的相关还款的决策程序
2016 年 7 月 26 日,海德股份财务管理部向公司领导提交《关于向永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还款的请示》,提出为避免资金闲置、降低公司成本、维护中
小股东利益,建议分笔提前向永泰控股偿还部分借款。2016 年 7 月 26 日,发行
人召开总经理工作会议,审议财务管理部门提出的上述请示。经过讨论,参会人
员一致同意海德股份分笔提前向永泰控股偿还部分借款。根据该次总经理工作会
会议纪要,会后,发行人向永泰控股提交了《关于向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前
还款的通知》。2016 年 7 月至 9 月,发行人向永泰控股分 3 笔偿还了合计 82,0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29 日及 2016 年 9 月 8 日,海徳资管分别召开了两次临时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向海德置业出借借款(合计 88,500 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依据上述临时
董事会决议,2016 年 8 月 1 日及 2016 年 9 月 9 日,海徳资管与海德置业分别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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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了两份《借款协议》,并于 2016 年 8 月至 2016 年 9 月,分 5 笔合计向海德置
业发放 88,500 万元借款。
2016 年 7 月 29 日及 2016 年 9 月 8 日,海德置业执行董事朱新民分别作出两
份决定(海德置业为海德股份全资子公司,是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
立了一名执行董事,未设董事会),向海德股份出借借款(合计 80,000 万元)。
根据上述执行董事决定,2016 年 8 月 1 日及 2016 年 9 月 26 日,海德置业与海
德股份分别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并于 2016 年 8 月至 2016 年 9 月,分 2 笔
合计向海德股份发放 80,000 万元借款。
3、发行人向永泰控股再次借款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财务管理部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向公司领导提交了《关于向永泰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再次申请借款的请示》。2016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总经
理工作会,讨论了财务管理部提交的上述请示,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公司根据海徳
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向永泰控股再次申请 9.7 亿元的财务资助。根据该次总经理
工作会会议纪要,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向永泰控股提交了《关于向永泰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申请》。2016 年 12 月,发行人向永泰控股分 4 笔合计
借入 9.7 亿元。
(三)发行人因设立海徳资管与永泰控股间借款及还款的披露情况
(1)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开披露情况
2015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公开披露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向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所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 年 1 月 19 日,发行
人公开披露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2016 年 2 月 4 日,发行
人公开披露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7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
公开披露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
月内向永泰控股申请借款及 2016 年度就设立海徳资管向永泰控股申请财务资助
情况说明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本次非公开发行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相关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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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核过程中,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2016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在《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之回复》中将因设立
海徳资管与永泰控股间借款及还款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3)本次审核意见的函之回复中的相关披露情况
此外,在本《关于发审委对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之回复》中,发行人已将截至目前,公司因设立海徳资管
与永泰控股间借款及还款的过程、决策及披露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
说明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发行人因设立海徳资管与永泰控股间借款及还款的流程、决策和披露情
况的事项,保荐机构主要采取了如下核查措施:审阅发行人与永泰控股签订的财
务资助协议、访谈发行人经营管理层、核查发行人同永泰控股之间资金往来的银
行对账单、核查发行人与海德置业之间资金往来的银行对账单、走访拉萨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柳梧新区分局、同时参阅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国浩律师(太原)事务
所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就设立海徳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及还款行为的律师意见》。
综上,经保荐机构核查,认为发行人与永泰控股签订的借款协议真实有效,
发行人与永泰控股因设立海徳资管的相关借款及还款行为已履行相关程序,并符
合双方已签署的协议的相关约定,合法合规,并已就借款及还款的相关情况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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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无正文,为《关于发审委对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之回复》的盖章页)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15 日
8
(本为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审委对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之回复》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 强 刘隆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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