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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德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2-24  

						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3号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2 月 23 日(星期四)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2 月 22 日—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2 月 23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2 月 22 日 15:00 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27 号 A 座写字楼 2 楼 3 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怀保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32 名,代表股份

24,994,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 22.869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 32 名,代表股份 24,994,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2.8692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再次向永泰控股申请借款及 2016 年度就设立

海徳资管向永泰控股申请财务资助情况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其中同意 24,956,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488 %;反对 37,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15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56,33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8%;反对 37,8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向永

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其中同意 24,956,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488 %;反对 37,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15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56,33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8%;反对 37,8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由于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海南新

海基投资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股东大会审议以下第一项、第二项议案,关联股东海

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和海南新海基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弓建峰、牛惠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