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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德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2-24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西太原市南中环 529 号清华控股创新基地 A 座 8 层           邮编:030006
 8/F, Building A, TI Park, 529 Nanzhonghuan Street, Taiyuan, Shanxi 030006,China
        电话/Tel: (+86)(351)7032237/38/39   传真/Fax: (+86)(351)702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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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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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第 04G2016049003 号


致: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海德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
(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弓建峰、牛惠
兰律师出席了海德股份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海
德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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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
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
件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
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刊
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hinfo.com.
cn)。根据海德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核
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
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7 年 2 月 23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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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2 月 22 日 15:
00 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星期四)14:50 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27 号 A
座写字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海德股份董事长郭怀保先生主持,
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
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是 2017 年 2 月 16 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一)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共 32 名,代表股份 24,994,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为 22.8692%。
    (二)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名,代表
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 0.0000%。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32 人,代表股份 24,994,13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92%。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为 0 名。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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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再次向永泰控股申请借款
及 2016 年度就设立海徳资管向永泰控股申请财务资助情况说明的议
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未来 12 个月内向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事宜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
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
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
       有关股东代表和监事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予以
合并、清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再次向永泰控股申请借款
及 2016 年度就设立海徳资管向永泰控股申请财务资助情况说明的议
案》
       赞成 24,956,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88%;反
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512%;弃权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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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24,956,3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88%;反对 37,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15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88%同意,表决通
过。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未来 12 个月内向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事宜的议案》
       赞成 24,956,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88%;反
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51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24,956,3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88%;反对 37,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15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88%同意,表决通
过。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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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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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承办律师:

 张   蕾   律师                          弓建峰   律师




                                         牛惠兰   律师




签署日期:2017 年 2 月 23 日         签署日期:2017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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