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09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认真审阅本次会议相关资料,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再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
见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拟提请股东大
会批准再次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我们对相关资
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和审议,认为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次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再次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决议的有效期。
二、关于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鉴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将至,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
的顺利进行,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将授权有效期再次延长至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我们对相关资料进行
了认真阅读和审议,认为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
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
作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有效期。
三、关于本次董事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新蓉 唐光兴
王子健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