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4-03
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7 号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95 号文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90,964,77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3.0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99,999,987.62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8,722,965.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21,277,022.62 元。
募集资金净额实收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
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113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廊坊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签订了《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
1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向公司全资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
601101020000001124 1,861,999,993.81 海徳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营业部
公司增资使用
向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5501011300241879 1,861,999,993.81 海徳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太原分行
公司增资使用
注:截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上述专户余额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甲方向其全资子公司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
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
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骆中兴、刘东红可以随时在营业时间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
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
净额的 10%(含)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
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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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
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9、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
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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