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28
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0号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4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 年4 月28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对于准则施行日
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 年5 月1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
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并要求对2017年1月1日存
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
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 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7)30 号),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除上述提及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报表项目的影响
外,在“营业利润”之上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 失、
以及处置未划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
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
得或损失。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
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 年5 月10 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 2017 年 12 月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
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满足相关条件时,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和持
有待售负债单独列报。新增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
经营的列报等处理。
2、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
收益”项目列报。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本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对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对 2017 年 1 月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
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可比年度财务报 表产生影响。
3、资产处置损益,财会30 号文件发布前,公司出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
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项目列 报。
财会 30 号文件发布后,调整为利润表“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报。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公
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报,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
得和损失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
该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可比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二)变更会计政策对相关定期报告股东权益、净利润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定期报告股东权益、净利润,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等指标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则制度,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相
应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