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及决策程序等的核查,现就公司相关 内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梁译之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经审阅其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2、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董事会聘任梁译之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朱新蓉 王子健 黄昌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