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1-23
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4 号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徳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徳资管”、“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为维护公司
利益,于 2018 年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
诉讼状》,以债务重组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孚铝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股票代码 600595)、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能源”)三名被告(以下简称“三
被告”)。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086 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海徳资管与三被告协商和解,并于近日分别收到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民事调解书》(2018)京民初 162 号与北京市西
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京 0102 民初 40174 号。
二、本次诉讼和解情况
1、海徳资管与三被告对债务重组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高院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
和解协议,并由北京高院予以确认,(2018)京民初 162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如下:
(一)海徳资管与三被告共同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孚铝业欠付
HDZG-CX-2017-002 号《债务偿还合同》项目债务本金、债务重组补偿金和违约金共计
439,710,716.89 元。
(二)海徳资管、三被告一致同意,由三被告在 2019 年 1 月 11 日向海徳资管支
付债务重组补偿金 37,806,716.89 元。(截至目前,已根据各方约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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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被告支付完毕上述债务重组补偿金后,海徳资管同意免除违约金,并申
请解除已查封的部分资产,同时海徳资管将三被告所欠剩余债务重组本金 36,000 万
元的履行义务展期一年,即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展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三被告
应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债务重组本金及剩余债务重组补偿金。
(四)如三被告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不含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债务重组本金 36,000 万元),则海徳资管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三位
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本次协议任何一期债务重组补偿金,则本协议项下债务立即到期,
海徳资管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重新申请法院查封已解封的相应资产,
且三被告除继续按照第三条的标准向海徳资管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外,三被告应就应
付未付款向海徳资管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本协议项下债务实际清偿完毕
为止。
(五)展期期限届满前,如三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债务重组本金 3,6000 万元,应
提前 15 日向海徳资管申请展期,海徳资管应同意自动展期一年。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 963,40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海徳资管承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海徳资管与三被告对债务重组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过
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2018)京 0102 民初
40174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海徳资管、三被告共同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孚铝业欠付
HDZG-CX-2018-ZF-008 号《债务偿还合同》项下债务重组本金、债务重组补偿金和违
约金共计 51,274,931.51 元。
(二)海徳资管、三被告一致同意,由三被告在 2019 年 1 月 11 日向海徳资管支
付债务重组补偿金 2,064,931.51 元。(截至目前,已根据各方约定进行支付)。
(三)三被告支付完毕上述债务重组补偿金后,海徳资管同意免除违约金,并申
请解除已查封的资产。同时海徳资管将三被告所欠剩余债务重组本金 4,000 万元的履
行义务展期一年,即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展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剩余债务重组
本金及剩余债务重组补偿金应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四)如三被告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不含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债务重组本金 4,000 万元),则海徳资管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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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期债务重组补偿金,则本协议项下债务立即到期,
海徳资管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重新申请法院查封已解封的相应资产,
且三被告除继续按照第三条的标准向海徳资管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外,三被告应就应
付未付款向海徳资管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本次民事调解书项下债务实际
清偿完毕为止。
(五)展期期限届满前,如三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债务重组本金 4,000 万元,应提
前十五日向海徳资管申请展期,海徳资管应同意自动展期一年。
(六)已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各方各自承
担。
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 129,84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海徳资管承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调解书》生效并执行后,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
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 162 号《民事调解书》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2 民初 40174 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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