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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德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10-31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0 年 10 月 30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深交所登记,并在公司选定的符合证监会规定的

媒体(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媒体”)上以规定方式公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

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信息披露原则。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知

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

做出说明并公告。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

项完全结束。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他

股东;

    (七)相关中介机构;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公司、机构部门。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应符

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定期报

告。公司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

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其他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出现证监会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情形时

除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定期报告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

《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深交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管理办法》等要求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

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向

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该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

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或议题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发生以下可能影响股票交易行为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1/3以上监事发生变动

或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3、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发生金额达到披露相关规定的关联交易;

    2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3、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24、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

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25、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四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该重大事件发生了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并说明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媒体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重大影响时,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
项提出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格式和发布时间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规定,但《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上述人员的关联人;

以及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

机构及个人。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监会、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承

办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及时取得有关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录;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

作。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事务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收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关联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提请董

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汇报;

    (二)按照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监事会主席的安排,编写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负责会议召开的具体

事宜;

    (三)按照法定要求编制公司定期报告;

    (四)按照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监事会主席的安排起草、编制

公司临时报告;

    (五)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和发布的具体操作;

    (六)持续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及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异常情况,协助其对事件的真实性进行

求证;
    (七)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建立专门的分

类存档制度,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八)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

露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

交所和证监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可在董事会办公室人员中指定证券事务代

表。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的期间,代为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

条第(七)款规定事件时,应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事件当事人有实质性接触,或事件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与事件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终止

或者解除时;

    (四)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件实施完毕时。

    报告上述事件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该事件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相关书面文件);

    (三)该事件的政府批文或有关部门的回复;

    (四)所涉及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六)包含事件重要信息的其他书面材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咨询。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资金

运用等情况,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提交报告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情况

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

料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

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提供

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监事

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
法对外披露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法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

主管机关报告或对外披露的,应提前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发行对象应当承担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提供信息,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监督并协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及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草拟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对定期报告进行详细分工,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子公司提交编制报告所需

的相关资料;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

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全部数据及资料进行汇总整合,编制

完整的定期报告;

    (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

报告进行审核及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

    (六)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准后,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
    (八)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定期报告及相

关备查文件报深交所审核;
    (九)经深交所核定后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取得信息后,应立即向有关单

位及部门核准信息的真实性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按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

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交董事长审阅;

    (四)董事长审阅并修订披露文稿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召开临时

董事会审议,或签署直接披露的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立即向深交所提交披露申请及相关附件,对审

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六)经深交所核定后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七)临时报告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时向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报备。

    第四十五条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人员组织起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提交监事会主席审定并

签发。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等文件除上述指定报纸媒体外,还应载于深交所指定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将披露的信息载于公司网站和其

他公共媒体,但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

传、新闻发布的文稿应当事先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审查,

凡涉及未公开的可能会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

司法定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对内部局域网、

公司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发现不适合刊登的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制

止。



                   第七章 保密义务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凡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应受到严格保密。包括

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七)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股东持股比例的重大变化;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五)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全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对尚未披露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

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

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采取

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七)款

规定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或股票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并视情况向其追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或未按本制度披露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特

定对象或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
秘书应事先取得相关说明、沟通或采访提纲,安排接待人员,准备回

答要点。接待人员不得透露尚未公开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至少安排
一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负责相关记录工作。在没有提

前预约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

    第五十八条 个人投资者通过电话了解公司情况时,沟通人员应

当勤勉尽责,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并做

好相关登记和记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

采访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接待特定对象的次数、接待各类

特定对象的数量、主要沟通问题、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有无向特定对

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