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10-31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 2020 年 10 月 30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
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
其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
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
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九条 在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有关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与有关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
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1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
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
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
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
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
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由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
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降薪;
(四)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责任人的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