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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德股份: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2-12-02  

                               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6号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1/3。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同意提名朱新民先生、曹体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

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候选人进行逐项投票表决,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

监事会。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仍

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朱新民先生,1966 年 9 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

于宝钢集团南京轧钢总厂、江苏省审计事务所、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富华会计

师事务所,曾任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监事会

主席,永泰能源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本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现任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波经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杭州华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海南海德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北京彩虹甜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德泰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朱新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2,050 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以下情形:(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

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

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曹体伦先生,1971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煤大屯

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姚桥矿办公室秘书、副主任、铁路管理处办公室副主任,大屯工贸徐

州实业公司科长,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矿业公司副总经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人

事部部长、总经理助理、董事长助理、监事会副主席。现任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科技投

资有限公司、南京永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

记、工会主席,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山西

康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泰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曹体伦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

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