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薛峰、李丰凯律师出席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 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已提供的资料均 真实、准确、完整。 3、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并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大 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作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具体是: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星期 四)14:00 于江苏省常州市怀德中路 123 号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会议 厅召开。按照会议通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4 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三)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星期四)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 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 表股份数 175,433,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1.25%(其中 A 股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172,072,021 股,B 股股东 8 人,代表股份数 3,361,034 股)。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股权登记日(A 股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B 股为 2017 年 12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分别持有 2 相关持股证明和身份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四个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为常州常柴厚生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 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 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 股份 45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8%。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表决情况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亦不对其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结果。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71,417,136 97.46 4,469,219 2.54 0 0 其中:A股 170,875,236 99.04 1,650,085 0.96 0 0 B股 541,900 16.12 2,819,134 83.88 0 0 中小股东表 571,900 11.34 4,469,219 88.66 0 0 决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该提案为特别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 过)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4 总表决情况 175,433,055 99.74 453,300 0.26 0 0 其中:A股 172,072,021 99.74 453,300 0.26 0 0 B股 3,361,034 100.00 0 0 0 0 中小股东表 4,587,819 91.01 453,300 8.99 0 0 决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71,417,136 97.46 4,469,219 2.54 0 0 其中:A股 170,875,236 99.04 1,650,085 0.96 0 0 B股 541,900 16.12 2,819,134 83.88 0 0 中小股东表 571,900 11.34 4,469,219 88.66 0 0 决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4、关于为常州常柴厚生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75,433,055 99.74 453,300 0.26 0 0 其中:A股 172,072,021 99.74 453,300 0.26 0 0 B股 3,361,034 100.00 0 0 0 0 中小股东表 4,587,819 91.01 453,300 8.99 0 0 决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此页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 页,无正文)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周坚 经办律师:薛峰、李丰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