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常柴A: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八届十五次会议有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1-29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八届十五次会议
有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依照《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
会八届十五次会议相关资料,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经营范围的变化以及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内容的修订事项对公司
章程的修改,能够更好地为上市公司回购业务提供指导和依据、有利
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业务情况,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为常州常柴厚生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
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为控股子公司常州常柴
厚生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审批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生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向常州厚生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对常州厚生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本次增资增强了子公司的经营实力,提高
其业务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4、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我们认为,提名人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第 147 条
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同意提名林田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拟出售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进行本次交易是为了满足实施搬建轻型发动机项
目的资金需求,可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经
营效率。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进行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李明辉、贾滨、冯根福
2018 年 11 月 29 日